辩论的系统学习法(二)

裁判是如何判定场上的胜负的呢?
在辩论赛中,裁判都采用中立的态度来看待辩题。裁判的理念一般是看哪一支队伍能够说服中立者,采取该方的政策,就能在评分单上获得高分。策略说服力的要素包括:资料准备的充分性、论点的周延程度、反应的正确与迅速、表达清晰度,以及态度的诚恳性。但是对于欠缺理论与证据,或未能诚恳应对的辩手,绝不会仅因她(他)的口齿清晰,妙语如珠而给予高分。
接下来我引用网络中的一些裁判的判定原则供大家学习认识:
(一)
正方应说服裁判,证明辩题所采的政策应该采行。
正方应证明以下三要件均成立,若有任何一点被反方驳倒,则判反方获胜。
一、现状下有某些重大问题无法解决,或某些价值无法实现。因此有改变的需要。
二、正方所提出的制度,具有可行性,而且确实能够解决前述问题、满足需要。
三、该政策达成的利益须高于弊病。此成本比较可能包含经济、文化、政治等价值。
举证责任与判断方式
凡下断言者,均应负举证责任。但与一般经验法则显然相符之论述,无须证明。
双方论点产生交锋,则以何者在经验法则、逻辑、价值上能够说服合理中立第三者为判断胜负之基准。裁判个人的专业知识与特殊偏好,于判决时应予排除。
(二)
一、本人采取「裁判相对中性主义」之立场,举凡个人知识、相关之学理依据以及过往之经验,均不足造成个人心证过程之拘束。为还原比赛之真实客观精神,价值中立(free value)乃裁判坚守之原则。
二、举凡挑战规则与论点之推定,而欲取得利益者,应负举证责任。就正方而言,因挑战奥瑞冈辩论规则之「现状并无弊害且良善」之基本推定,故应于一辩初步成立方案中完成持方举证责任。就论点而言,裁判乃坚守中立之原则,任何持方挑战设定之中性原则,应负举证责任,若双方皆采举证抗衡模式,本人按case by case,由论证过程的结构完整与否(口语传播、逻辑推论、与事实资料归纳等)做为利益判定之归属。
三、任何持方若对程序权益有所质疑时(如合题性、立场跳动、隐藏制度等)应最迟于情况发生时之下位发言者,提出实时之更正与抗议。对于重大违规事项裁判心证可直接介入,不受中立中性之限制。
四、其它相关细节规则,本人尊重一般正式比赛之惯例与领队会议规范事项。
(三)
一、裁判由主办单位所邀请,因此裁判应向主办单位负责,而非直接向参赛队伍负责;除非相关技术事项,选手任何不礼貌的诘问或无理的批评,裁判不具响应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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