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驳辩技巧,压制对手的招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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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制敌不是辩论赛追求的目标,也没有那么管用的招式,但是确实有很多有用的套路,可以压制和超越对手,同时也让比赛精彩纷呈。今天就简单介绍几个最普遍的招数。

辩论赛辩驳技巧篇

1.破除选择陷阱。辩论中惯用的招式,是抛出一个选择疑问句,对方逼着问你“是A还是B?”,不管是A是B对本方都是不利的,对这类问题有两种回答的方法:一是既不是A,也不是B。直接跳出A或者B的选择,去否定和攻击这个问题的前提,釜底抽薪。比如对方问道“占有不一定是盗窃啊,我趁队友不注意将我队友的手机装入自己的包里,请问我是不是构成盗窃呢?”,回答是盗窃肯定不行,否则对方站起来就说“我只是和队友开个玩笑而已,难道开玩笑也会构成盗窃?”,回答不是盗窃也不行,容易陷入被动。所以可以说“您所谓的假设没有给前因也没有说明后果,仅仅一句话实在让人无从判断,但本案中前因后果、主客观方面都非常明确……”。二是附加条件进行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什么意思呢,还是以上面的问题为例,之所以难以选择是因为问题给定的条件太少,特别是主观心理不确定,无法判断是否有盗窃的故意,所以容易被对方补刀。那么,既然如此,就不等对方补刀,我方直接给出一个附加的前提,作出确定的回答。比如“如果您是在一个非法占有的目的支配下,故意要将您队友的手机占为己有,当然构成盗窃罪,正如本案……”,这样补足了有利于本方的前提后,实际上是有效地将对方的问题“为我所用”了。

2.举例与破类比。用相似案例进行类比的手法是案例辩论中经常运用的,因为就案例说案例,除了理论就是法律规定,很容易让人觉得干巴巴、不生动,并且语言也容易枯竭,举个合适的例子,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把复杂的法律问题用深入浅出的方式让观众和评委接受。例如之前举过的A持棍将B追赶落水,A将长木棍伸向落水的B,B游开躲避,最后A独自离开,B体力不支后溺水身亡的案例,辩方通常会主张A将长棍伸向B就是一种救助的行为,是B自己选择不游开上岸,应自我答责。控方则要论证B的游开是A的行为迫使的,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这时如果控方举例“如果今天是一个流氓追逐一个少女,少女不小心落水,流氓在岸上说'你快上来嘛’,并伸手要去拉少女,请问少女敢上岸吗?”,这个例子让人一听,就会觉得少女无辜,不敢上岸不是少女的错,很容易就能达到控方的证明目的。

那么类比怎么破呢?其实很简单,因为“所有的类比都是不恰当的”,类比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准确,总会与辩题有区别,这就为反驳提供了突破口。对方抛出一个例子,辩手在场上要做的就是迅速准确地找到这个例子的“不恰当”之处,直接指出来。比如上面的例子,就故意将受害人“弱化”一个少女,将追逐者“丑化”成一个流氓,将追逐者和受害人都标签化了。辩方可直接指出“A不是流氓,B也不是柔弱的未成年少女,而是一个有着正常判断能力并且会游泳的成年人,对自己的处境有清醒的认识下而选择游走”。

3.反驳循环论证。循环论证是指用来证明论题的论据本身的真实性要依靠论题来证明的逻辑错误。例如案例论辩中,对方可能在觉察不到的时候使用循环论证,这种论辩手法会有出乎意料的效果。当不管从哪个角度进攻,对方总是能自圆其说时,很可能就是在运用这种手法。比如对于侵占、盗窃案例,一方可能会说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财物属于代为保管,所以不是非法占有,回头又说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是代为保管,就是典型的循环论证。对于这样的情况,辩手要能判断出其逻辑错误究竟在哪里并直接指出,否则陷入其中,将会很不利。

4.归谬及反驳。所谓归谬就是先假设对方的逻辑是正确的,然后推导出荒谬的结论,以此证明对方的错误。归谬是各种论辩赛中惯常的手段,确实十分好用。例如之前有一个案例,甲去银行取钱3万元钱,柜员清点后,交给甲确认时,甲趁柜员不备在3万元中抽取2000元放入包内,之后向柜员谎称钱数不对,柜员重新清点后,信以为真,又补足2000元交付给甲。控方的观点是甲构成盗窃罪,辩方的观点是甲构成诈骗罪。针对控方主张甲将钱偷偷抽出放入包中的行为,就是盗窃行为,辩方就巧妙运用归谬,“将我自己银行卡中取出的钱放入包内就是盗窃的话,以后大家取了钱可不敢放入包内了,否则都是盗窃犯了”,有力地攻击了控方抽钱放包的行为是秘密窃取的观点。应对对方的归谬的方法,其实与破类比较为类似,都是找到对方归谬的情形与案例的不同点,直接回击,例如针对辩方的上述归谬,控方可以反驳“将银行交付完毕的钱放入自己包中当然不是盗窃,但本案中银行将钱交由甲核对,说明交付还没有最终完成,依然存在非法占有的可能”,直接指出了案例与归谬情况不一样的地方就是交付是否完成,做出了有力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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