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庭审的两个推理
十年前,笔者作为国家公诉人,依法支持公诉了这起利用经济合同实施的共同诈骗案件,在法庭辩论中有两个推理比较精彩,因此记录下来,供读者欣赏。(控方为公诉人,辩方为被告人乙某及其辩护律师。)
一、巧设二难推理强力质证
庭审中,被告乙某说:“假电报是法律顾问草拟的,我不明真相,只是在不改变原意下对个别字句作了润色,履行了一个文书的誊写职责,不知者无罪!”
辩护人也称对电文草稿及誊件进行了认真核对,确认内容一致,支持被告人无罪辩解。
公诉人立刻追问道:“那草稿呢?”
被告答:“我照抄后就撕碎扔掉了。”
公诉人当即反驳道:“知情的法律顾问草拟的电报,负责润色的经济顾问乙某却说不知情,两位顾问在一份电报上捉迷藏,这种诡秘的把戏令人费解:这样的草稿是否存在过?方才,被告人供述‘草稿’被抄后撕碎扔掉,辩护人则声称对‘草稿’与‘誊件’进行了认真核对。试问:你的‘认真核对’发生在案件破获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在之前,你在本案中是否另有角色?如果在之后,那你从哪里看到的草稿?被告岂不是在撒谎?”被告人与辩护人面面相觑,无言以对。
这是围绕辩方提出新证据的存在与否展开的辩论。辩护人称见过草稿,被告又说草稿“照抄后就撕碎扔掉了”,但众所周知:辩护人是在案发后才介入的,根本不可能看到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已经被撕碎的“草稿”。由此,公诉人利用被告人与辩护人两个谎言间的矛盾,展开了思维辐射,以一连串诘问,铸成一柄二难推理的逻辑利刃,将辩方逼入自相矛盾的死胡同:辩护人如果承认是在案件破获之前看到的,说明自己也涉嫌犯罪;承认在之后,则被告就是当庭撒谎,对其进行无罪辩护一点好处都没有。被告人和辩护人陷于两难之中,只能哑口无言。
二、活用类比推理赢得辩论
在证据事实上打不开缺口,被告乙某就在主犯甲某的身份上动脑筋:“甲某是老总,是至高无上的指挥者,我只是一件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不知内情盲目劳动的工具,何罪之有?”
“鹦鹉会‘说话’,微机能‘写字’,” 公诉人展开类比推理:“如果被人类用来实施诈骗犯罪,它们就是工具:作为鹦鹉,虽‘说’了骗人的话,作为微机,虽然‘写’了骗人的字,但那只是‘老总’犯罪意志的复制与翻版,它们对于自己“说”的话、“写”的字表达了什么意思,能产生什么后果,会承担什么责任,一概茫然无知,因为不具备人脑所独有的机能——思维,它们才成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不知内情盲目劳动’的工具!”
“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你不是鹦鹉,也不是微机。你是一个在庄严的法庭上都毫不掩饰欺诈本性的自然人,你协助主犯甲某利用经济合同实施的诈骗活动,致使环县毛纱厂蒙受巨额经济损失,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诈骗罪,所以你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对被告人这种似是而非的推理,如果运用常规思维进行驳斥,既乏味又费劲。公诉人运用形象思维,列举鹦鹉、微机进行类比归谬,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说明了“工具”的概念,并指出工具是没有“思维”的,不可能成为被告。然后话锋一转,又联系到刚刚被告在法庭上的一番狡辩,指出被告是“一个在庄严的法庭上都毫不掩饰欺诈本性的人”,自然是有“思维”的,当然不会是“工具”,既然不是工具,那么他的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公诉人的这番反驳,逻辑严密、气势恢宏,增强了论辩的感染力。
最终,法庭全面采纳了国家公诉人的意见,以合同诈骗罪对各被告人处以刑罚。正如林肯所说的:你可以在一些时间内欺骗所有的人;也可以在所有的时间内欺骗一些人,但是你没有办法在所有的时间内欺骗所有的人。这是对诈骗犯罪分子的绝妙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