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辩护词

江西万维中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陶小泉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对公诉人关于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在本案中具有多项法定从轻、酌情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就这个观点,辩护人发表以下五点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依法可从轻处罚。
理由如下:1、刚刚庭审已经查明,此次以色相诱惑敲诈被害人的犯意,是王男和黄女提出的,是在他们两人商量好后,才邀被告帮忙的。这也就是说,被告不是主谋。2、选择被害人为犯罪对象的是王男和黄女。因为黄女曾从事色情行业,和被害人有过色情交易,只有黄女认识被害人,而王男和黄女又是男女朋友关系,选定被害人是他们二人已经商量好的。3、为实施犯罪租赁房屋的主意是黄女提出来的,而多次打电话联系被害人的也是黄女,最终将受害人诱入出租屋的也是黄女。4、为犯罪准备工具是王男的主意,为获得犯罪所得去银行办理存折和借记卡的也是王男。5、主动利用色相亲自勾引被害人的是黄女,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关键因素。6、用凶器威胁被害人的是王男,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搜出500元钱和银行卡的是王男,而威逼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并亲自到银行ATM机取得钱的也是王男。7、收到、掌控被害人的钱、证明和借条的是王男,要被害人将所谓的“欠款”打入王男已经准备好的存折中的,也是王男。8、回到海南后,和被害人联系要被害人把钱打入存折的还是王男,指挥被告带着证明和借条并给被告出路费于06年1月22日来南昌要被害人将借条上的钱打入存折的是王男。
综上,在实施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主要和指挥作用的是王男和黄女,被告是次要和辅助地位。因此,被告可认定为次要的实行犯,可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从轻判处。
二、除犯罪已取得的5900元外,其余借条所记载的敲诈数额为并未取得,应认定为未遂。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王男在现场拿了受害人500元,又用受害人的卡取走了部分现金。这部分属犯罪既遂。但被告在受王男指使再次来南昌收取脏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因此,被告的该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犯罪后,被告积极要求退赃,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犯罪被抓捕后,一直深深地自责,后悔莫及、深悔自己的所作所为。故虽然家境贫寒,但仍向侦查机关表示愿意全部退还赃款,并多次请求家人想方设法尽快帮其退赃。他的这种悔罪态度也得到了家人的全力支持,退还了全部赃款。并且被告在侦查机关进行讯问时,积极配合,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悔罪之心、悔过之意溢于言表。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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