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中必然会遭遇到的这十大关系

人格形象与辩论员形象的关系

由双方各组织四名队员,确定题目进行辩论,无疑地具有游戏的性质。道理是明摆着的:双方都不是为自己所信奉的真理而辩论,他们只是给听众这样一种感觉,即他们都在为真理而辩论,实际上,双方的立场都是由抽签决定的。比如,“金钱是万能的”这样的辩题,不管哪一个队只要抽到了正方,就得为它辩护,哪怕每个队员都不认为金钱是万能的,也不得不维护这一辩题。这很容易使我们想起斯多葛派哲学家克利西浦斯的名言:“给我一个学说,我将为它找到论证。”所以,在辩论中获胜的决定性因素不在于哪一方坚持了真理,而在于哪一方能够在理论上自圆其说,能够表现出高超的辩论技巧,尤其当一个辩论队抽到很不利于立论和发挥的辩题方向时,它的队员不得不采用种种诡辩的手法进行辩论。因此,作为比赛的辩论和历史上已发生的、为探求真理而进行的辩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也正因为这种差别,不少人把参加辩论比赛仅仅看作是一种游戏。
既肯定辩论比赛从根本上具有游戏的性质,又反对人们仅仅把它看作一种游戏,这是否是一种逻辑矛盾呢?不,一点也不。这是因为,辩论比赛不光是一种智力上的游戏,从更深沉的思想层面上来看,也是辩论队与辩论队之间的文化交流;辩论队员在辩论过程中显示出来的不光是他的卓越的辩论技巧,更应该是他的光采夺目的人格形象,而后者正是一种蕴涵于辩论之中,但又超越于辩论之上的具有巨大魅力的东西,也是最难能可贵的东西。
无论是训练的实践,还是这次参加首届国际大专华语辩论的实践都告诉我们,如果以”玩辩论”的态度来对待辩论,难免会“走火入魔”,最后成为辩论的输家。
首先,“玩辩论”必然导致对对方人格的蔑视乃至否定。众所周知,一个人的人格要得到他人的尊重,他首先必须尊重他人的人格,“玩辩论”的人由于把自己和对方都仅仅理解为辩论员而不是理解为独立的人格,就容易在辩论中说出一些有辱对方人格的话来。在这次新加坡辩论中有一个辩题是:“现代化等于西方化”,辩论的双方是香港大学队(正方)和台湾大学队(反方)。在自由辩论的过程中,台大队指责对方关于“现代化等于西方化”的观点是像哈巴狗一样跟在西方人后面亦步亦趋;港大队在反驳中说出了“天下的男人都是好色的”这样的句子,虽然孔子在《论语》中也有过“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的说法,但不管如何,在辩论中出现“哈巴狗”、“好色”这样的词,而且明显地是指向对方的,总是在人格上不尊重对方的表现。
其次,“玩辩论”必然会导致在辩论中的胡搅蛮缠。如前所述,由于辩题的限制,在辩论中进行某种诡辩是难免的。比如,艾滋病既是医学问题,又是社会问题,但如果辩题要你证明“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你就不得不采取一定的诡辩的手法进行论证,但这样的诡辩不等于胡搅蛮缠,后者的涵义是:当一方把问题阐述得清清楚楚时,另一方仍然听而不闻,继续把自己的观点强加到对方的身上。在台大队与我队辩论人性问题时就出现过这种情况。我方已再三阐明:“恶”就是人的本能和欲望的无节制的扩展,然而台大队却硬说我们的观点是把恶和人的本能、欲望等同起来。他们先是制造了一辆“风车”,然后就像唐·吉诃德一样拚命地与这辆“风车”作战,这样的胡搅蛮缠在高水平的评委面前,不但不会得逞,反而会大大地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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