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论赛近三年经典66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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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盗窃、抢劫罪辩题(十二题)

辩题一:

肖某是一名小偷,多次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某日,肖某夜里溜达到某小区,准备盗窃电瓶车。当他走到该小区八号楼楼下时,见另一名小偷在正在盗窃一辆电动车。肖某没有制止,反倒是四下张望看看是否有监控设施或是行人。再确定既没有监控也没行人后,肖某躲到八号楼侧面的小路上,当小偷将电动车盗窃得手后,肖某冒充车主上前呵斥“谁偷了我的车?”,小偷见状,丢下车辆逃去。肖某于是上前扶起车,大摇大摆的扬长而去。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辩题二:

肖某原是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聘用人员,因盗窃同事和公司财务被解聘。肖某被解聘后不思悔改,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就发现很多部门疏于防范,经常是人走门不锁,易于下手偷窃。但其知道公司熟人较多,亲自盗窃恐怕有风险,便对王某许以好处,唆使王某(13周岁)去公司盗窃。2020年1月24日,王某在去某某公司行窃的途中,遇到同学周某(13周岁),周某问王某干什么去,王某如实相告,并极力邀请周某和自己一起去,周某同意。王某、周某进入某某公司楼内的一个办公室后,一人拿走价值8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一人拿走价值5000元的手机一部。二人在下楼出门时,被公司保安拦住,遂案发。公安机关根据王某的供述将肖某抓获,但王某和周某都记不清自己偷的究竟是手机还是笔记本电脑,门口的保安也只记得当时就把两个人偷的东西扣下放在一起了,到底谁拿的什么也记不清了。

正方:肖某的盗窃罪数额是一万三千元

反方:肖某的盗窃数额是五千元

辩题三:

某学校因在一低洼地扩建操场需要填垫大量泥土,该校主管人员同村民肖某商量此事,便请肖某代为联系填垫,并商定每车泥土120元。肖某想到某房产公司在离学校一公里处有一块土地待开发,便私下雇佣装载机及运输车辆对该土地泥土挖掘装运,卖给该学校,获利近四万元,扣除成本净获利二万六千余元。某房产公司发现所征土地被挖了一个大坑遂报案。公安机关侦破此案过程中获知,房产公司事实上也准备在开发时挖地坑以修建地下车库,肖某的行为客观上为房产公司降低开挖预算费用近十万元。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题四:

肖某因被公司辞退,怀恨在心,就邀请无业人员周某一同去公司老板李某家盗窃财物,并承诺事后五五分成,周某答应后并表示一切行为听肖某的安排。

第二天下午,周某在肖某的安排下预先潜入李某家踩点,偶然发现李某竟然是自己失去联系十多年的初中同学,便将实情全部告知李某,李某为了将肖某绳之以法,要周某不动声色,按照肖某的计划继续行事,临别前,李某拍着周某的肩膀说“后面看我的”。

第三天晚上,肖某、周某前往李某家,周某搭梯子翻墙进入李某家,肖某在院子外面接应。李某把事先准备的装有十万元的包交给周某,周某便将该包扔出墙外。就在肖某拿到该包的瞬间,事先接到李某报警并埋伏在附近的3名警察将肖某抓获,财物被现场缴获。

正方:肖某行为成立盗窃罪

反方:肖某不构成盗窃罪

辩题五:

2019年10月初的一天中午,肖某在银行存款2250元,银行工作人员在电脑上输入存款数额时,不小心在2250元后多加了一个“0”,输进电脑的存款成了22500元。肖某拿到存折时,发现了银行人员的失误,接着便在其他的储蓄点将其全部取走。当日下午5点半,银行对账时发现了失误,但发现款已全部被肖某取走,遂电话联系肖某要求其退还多取的款项。肖某避而不见银行人员,并搬离原来居住的地方,无法联系。银行人员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后肖某被抓获。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辩题六:

2013年6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在麻将馆玩麻将赌博输钱,便怀疑与他一起玩麻将的麻将馆店主王某作弊,从而赢了他的钱。肖某存心报复,便在打完麻将后乘王某不备,将王某放在赌桌上的钱包(内有现金3000元、100余元的购物卡一张,价值800元的手机一部)拿走,并在走出麻将馆后,在未查看钱包内财物的情况下,将钱包随手扔弃在附近草丛中。案发后,被盗钱包未能找回;肖某赔偿了黄某经济损失3000元,获得王某谅解。

正方:被告人肖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反方:被告人肖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题七:

2017年春节期间,肖某男微信聊天结识张某女,经过一段时间的微信聊天,互生好感。某日聊天中,张某女露富,肖某男提出因学车手头临时有点紧,想借款7000元,张某女答应。肖某男随即邀请张某女见面,请其吃饭,张某女应约前往,并告诉肖某男自己把钱给他带过去。吃饭中二人相谈甚欢,餐后去宾馆开房。期间肖某男希望张某女将钱给自己,张某女以“着什么急啊”以应对。肖某男趁张某女不注意,将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放入饮料里端给张某女喝下,后趁张某女昏睡之机打开张某女的手包,但没有发现现金。肖某男随从包中拿走张某女的身份证及家中钥匙,离开宾馆潜入张某女家,拿走现金6000余元据为己有。

正方:肖某男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反方:肖某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辩题八:

肖某于2011年开始从事机票代、订购业务,从中赚取手续费。2016年12月,肖某在网上办业务时了解到客户曹某经常乘坐南航航班,却没有注册为会员。于是,肖某便用曹某的个人信息伪造了一份曹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然后登陆南航公司主页,假冒曹某身份注册成为南航明珠会员。

随后,肖某将曹某2016年12月27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乘坐南航航班的飞行里程积分兑换成12张免费机票转卖给他人,获利共计人民币12350元。

后曹某本人到南航公司申请南航明珠会员时,南航公司发现曹某的会员系他人冒用,遂案发。

正方:被告人肖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反方:被告人肖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辩题九:

肖某近日因世界杯赌球输了很多钱,于是在半夜时分四处游荡,想搞些钱来日再赌。某日凌晨2时许,当肖某走到某歌厅门口时,遇到陪酒女刘某从歌厅下班回家。肖某见刘某穿着时尚、手提名包,走起路来脚步轻浮,走一小段后停下来迷瞪一会,估计刘某喝醉了。于是产生了尾随刘某,趁其酒醉搞些财物的念头。

当刘某走到棋盘路时,发现被肖某尾随。由于棋盘路相对偏僻,又没有路灯,当下更是空无一人,刘某心中害怕,在拐入一小巷后便将随身携带的提包扔到路边,然后加快脚离去。肖某尾随而至,没看到刘某,只见路边有一提包,提包中有4000元现金和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后,肖某将上述财物取走,转身离去。在返回路上,肖某又与刘某相遇,刘某惊恐万分,求肖某不要伤害自己,肖某威胁刘某不准报案,然后逃离现场。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辩题十:

2019年6月2日,肖某某得知吴某某(香港居民)来宁海市,便约其见面。晚上8点,肖某某携带匕首、绳、胶带等作案工具来到吴某某入住的国际酒店702房间。双方见面闲聊片刻后,肖某某突然拿出匕首,向吴某某索要15万元港币。吴某某称身边未带巨款,包内只有少量港币和人民币现金,如果要可以拿去。肖某某遂用绳子捆住吴某某手脚,佯装打电话,谎称楼下有同伴协助,以此向吴某某施加压力,继续索要钱款。在肖某某的威逼下,吴某某提出可以打电话给香港朋友何明,让何明帮助筹钱后带到宁海市。在得到肖某某应允后,吴某某即打电话给何明,并借机用肖某某听不懂的方言暗示何明报警。吴某某告诉肖某某,钱款要在6月4日方能到手。肖某某进而将索要钱款的数额增加为港币20万元,并逼迫吴某某按其所述写了一张“吴某某2019年4月8日借肖某某港币20万元”的借条。6月3日下午4时许,宁海市警方接报后,冲入酒店解救了被捆绑的吴某某。

正方:肖某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反方:肖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辩题十一:

肖某与同伙数人(均在逃)闯入任甲家中,向其勒索钱财。正在此时,任乙(任甲之兄)抱其子任丙(2岁)从外面回家,肖某在勒索钱财未果后,从任乙怀中抢夺任丙,将任丙抱在怀中,刀搁在任丙的脖子上,以任丙的生命相威胁,当场向任家兄弟索要人民币5万元。因任家两兄弟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就请求肖某宽延时日,但肖某不允,要求马上付钱,否则他儿子就没命了。被逼无奈之下,任乙就打电话(免提手机)给前妻肖某(系任丙的母亲),语气急促地说,家中出了事,急需用钱,让其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肖某因任乙出轨而离婚,心中有怨气,当即挂断电话。肖某再次催逼,任乙只能再次打电话给前妻,语带哭腔地哀求说,再不付钱,就来不及了!此时,任丙因害怕正好发出哭声,肖某感觉蹊跷,就问任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肖某向任某使眼色,任某不敢说出实情,就说:“你别问了,赶快转钱!” 随即挂了电话。肖某感觉可能儿子出事,就马上转了5万元到指定账户,并随打110报警,后肖某等人被抓获。对肖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辩题十二:

谷峰与肖某某都是书画收藏玩家,常年在古玩市场淘宝,由于经验丰富,常能低价“捡漏”。某日谷峰和肖某某一同逛古玩市场,看到一幅没有落款的山水画,卖者叫价3万元,谷峰虽然不能直接判断作者,但根据其他方面判断极有可能是名家的作品,于是经过讨价还价以1万元购下。回来后,谷峰邀请肖某某在内的多名业内好友赏鉴,大家意见不一,但都认为1万元肯定是“捡漏”了,有人当场出价3万元求购,谷峰以自己喜欢为由婉言拒绝。

某日,肖某某找到谷峰希望用自己的一个花瓶和谷峰换该画,这个花瓶是肖某某花5000元从古玩市场“捡漏”来的,谷峰还是以自己喜欢为由婉言拒绝。肖某某见状,便以揭发谷峰隐私为由进行威胁,谷峰无奈只好答应交换。交换后肖某某将该画以5万元售出。后肖某某因其他犯罪被抓,其主动交代该事,公安机关向谷峰调查,经查谷峰已经将该花瓶以3万元出售。

正方:肖某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反方:肖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第二部分:诈骗罪辩题(八题)

辩题一:

肖某通过网络平台介绍,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向苏某购买一辆黑色二手宝马轿车。双方约定总车款为53万元,当场转账付款23万元,并约定剩余30万元在车辆过户后支付。

苏某支付了首付款23万元后驾车离开,刚到停车场门口即遇到曹某等多人拦截。曹某等人声称肖某欠他借款100万元未还,要扣留该宝马车。苏某下车交涉时,曹某乘机将车开走。苏某报警,警方将肖某、曹某等人抓获。经查,肖某、曹某是老乡关系,所谓借款100万元根本不存在,肖某、曹某用该方法作案多起。

正方:曹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反方:曹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辩题二:

肖某是一家煤炭公司老板意,葛某经常挂靠肖某公司向某发电厂供应煤炭,每次结算货款时都是由葛某到发电厂拿到承兑汇票,再派人拿到肖某公司当场背书给自己,背书后葛某会按比例支付肖某一定的挂靠服务费。

2018年5月,葛某邀请肖某合伙向葛某朋友的公司供应煤炭,肖某表示担心回款安全,葛某说是自己朋友,回款没有什么问题。但最终因对方破产,300万货款无法收回。肖某要求葛某赔偿自己150万元损失,葛某不同意。

某日葛某向往常一样派人拿着发电厂的300万元承兑汇票后找到肖某背书时,肖某谎称财务章在家里,让财务人员拿汇票去家里盖章,同时将葛某派来人的拖去喝酒。喝酒期间肖某电话指示财务人员将该汇票直接去银行贴现,贴现得款290万元。肖某将其中140万元转给葛某,并声称剩余150万用于折抵他的300万元货款损失,葛某随即报警。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题三:

魏某某因本单位工作需要到借到外地某保密单位封闭工作,肖某某等人知道后便自称是纪检干部,编造魏某某因职务犯罪被隔离审查,向魏某某的父母索要“好处费”十万元,声称自己可以帮忙把魏某某“运作”出来。魏某某的父母半信半疑,但多次联系魏某某未果,问单位同事都说是不知道。于是,魏某某的父母认为肖某某等人说的可能是真的。魏某某的母亲准备拿钱给肖某某等人去“运作”,但魏某某的父亲还在犹豫。见此状况,肖某某等人就威胁老人说,如果三天内不拿钱去“运作”,马上把魏某某送到看守所关押起来,将来判处无期徒刑。老人害怕,急忙将十万元转到肖某某等人指定账户。

正方:肖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反方:肖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题四:

小肖的父亲老肖单位搞团购住房,根据相关政策,该团购指标可以自由转让。老肖常年住在县城,于是将该团购指标转给儿子小肖。因小肖好赌,老肖怕儿子将来没有房子,于是写下一份“说明”,说明上写着“该房屋团购指标归小肖所有,不许再次转让”,并在“说明”签字。

小肖手头缺钱,于是自己动手将“说明”上的“不许再次转让”改为“允许再次转让”,然后与小赵签订《团购指标出让合同》,将团购指标转给小赵,小赵按约支付转让款30万元。当小赵前去办理交款手续时,办事人员看到“说明”上有改动便与老肖核实。老肖得知小肖将该团购指标再次转让,十分生气,明确表示该团购指标不同意转让给小赵。小赵见购房不成,找到小肖退钱,小肖已经将30万元赌博输掉了。

正方:小肖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反方:小肖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辩题五:

2016 年春节期间,肖某与两个朋友“山鸡”、“浩南”(均另案处理)从广东来到江苏省某市。三人商量认为,春节期间亲朋好友喜欢聚会饮酒,三人可以合作“碰瓷”赚点钱花花。

并决定在该市长城大酒店门口蹲守,等物色到有人饮酒驾车的,就故意用电动车去碰撞运行中的机动车辆,制造“车祸”假象,让人赔偿获得钱财。

一日晚 21 时许,“山鸡”在长城大酒店门口蹲守时,看到一伙人用完晚餐出酒店门口,其中有人对被害人王某说:“王经理今天没少喝酒,要不叫代驾吧。”王某说:“没事的,我家很近,开车就几分钟,我自己能行。”

“山鸡”看清被害人王某的车辆号牌后,用事先准备的对讲机向肖某及“浩南”通报。在被害人王某驾驶机动车从酒店停车场开到国道 237 路面时,“浩南”驾驶电动车、肖某坐在后座从路边冲出,撞在王某驾驶车辆的右后侧。电动车倒地后,“浩南”顺势用事先准备的动物鲜血洒在地面,造成事故假象。

被害人王某停车到车右后侧查看时,肖某佯装从地上爬起查看“浩南”伤势,说:“完了,不死也丢掉半条命”。并对被害人王某说:“救人要紧,你赶紧出医药费,要不只有报警了”。

王某考虑到撞了人确实需要进行赔偿,而且自己刚刚饮了酒,如果报警自己要“吃官司”的,有可能工作也没了。就赶忙说:“别报警、别报警,我赔钱私了”。后王某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向肖某共计支付人民币 40 万元。

后王某感到被骗遂报警,肖某在取钱时被民警抓获。

正方:肖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

反方:肖某构成诈骗罪,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

辩题六:

老肖是一位收藏爱好者,一年前曾花10万元误购了一幅古画赝品,为挽回损失,老肖决定将该画转售。某日,老肖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在古玩字画市场设摊,该画也作为卖品之一展示。老肖在画的下方加了一张字条,写明“祖传宝物,只予有缘人”。当地一所知名大学的中文系教授徐某到市场闲逛,在老肖的摊位看到该画,反复端详,确认为古代知名画家的作品,遂主动向老肖开价,欲以人民币50万元求购,老肖对徐某说:“你仔细看,买了你可不能退货。”徐某称:“我人称徐半尺(指画打开半尺即知真假),岂会看走眼?”双方以50万元成交。两个月后,徐某通过其他途径终于获知该画系赝品,意图退画退款,上门欲老肖商量,遭拒,遂报案。

正方:老肖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反方:老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题七:

肖某某是某中药材市场的经营户,最近从吉林收购了一批西洋参,本想廉价出让赚点小钱。但由于质量较差,按市场价格没有人愿意收购。于是肖某某纠集几个同伙,跑到某县城打出正宗美国西洋参的横幅进行销售,但效果不理想。肖某某给购买10000元以上的顾客进行网上会员注册,发放会员卡,承诺在3个月后返回让利30%,肖某某用上述手段共销售西洋参25万元。3个月后,顾客拨打会员卡上的号码要求返点时,发现电话已经停机,会员卡上面的信息除了肖某某的名字是真实的,其他包括公司名称、地址等均是虚假的。警方接到报警后,很快将肖某某抓获。肖某某交代,其销售的西洋参的价格比正常价格略微高10%。所谓注册会员、返点都是为了销售而编造的谎言。

正方:肖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反方:肖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辩题八:

2014年5月,肖某、丁某在银行办理取款业务,分别填写了10000元和20000元的取款单据。银行职员在办完取款手续后,先将10000元先将递出,肖某取走存款,之后,银行职员喊了两声丁某,但未抬头核对丁某身份,便将20000元现在递出,肖某见状,趁银行职员与丁某不注意,拿走了20000元。

正方:肖某构成盗窃罪

反方:肖某构成诈骗罪

第三部分:故意伤害、杀人罪辩题(十六题)

辩题一:

某日8时许,某加油站员工汤某(身穿加油站工作服)精神病突然发作,在加油站内追赶加油站经理洪某(身穿便服,手上拿一挎包)。此时,肖某开着一辆小轿车载着母亲到加油站准备加油,见汤某追赶洪某从加油站的收银处门口经过,肖某认为洪某抢劫,于是开车上前拦截,而洪某也刚好跑到肖某车头位置,洪某用手按住车头,退几步转身想跑。肖某继续开车加速往前,车头将洪某撞到。见洪某倒地,肖某便踩刹车,但因为担心急刹车会伤到母亲(未绑安全带)而没有紧急制动,轿车将洪某拖行约13米,撞上加油站旁边的树木和花基后停下。洪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洪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胸腹部多脏器损伤死亡,经检验,小轿车制动前速度为35.9千米每小时,制动性能良好。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题二:

4月21日晚,肖某在某市火车站候车大厅闲逛,看到一旅客将自己的手包放在身旁座位上,遂起歹念,悄悄走过去偷了手包。肖某出了火车站,打开手包一看,里面有3000元现金和一些证件,就把自己的手机(价值2000元)放在包里往家走。但是,肖某偷他人手包的行为被杨过发现。杨过就尾随肖某,伺机夺包。在一胡同处,杨过突然从肖某背后冲过来,抢了肖某拿的包就跑。肖某奋力追上杨过,挥拳便打。由于杨过身小体弱,抵挡几下后,便招架不住,被肖某打伤眼睛,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

正方:肖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反方:肖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辩题三:

肖某的女友是医院护士,时常要上夜班。由于车站到回家要经过一段没有路灯的小路,女友很害怕,于是肖某经常去到车站去接女友下班,为防不测,肖某随时带有小刀一把。某日夜里,肖某象往常一样来接女友,正好碰到两个男青年在非礼自己的女友,肖某立即上前呵斥。其中一个男青年谎称自己是派出所的正在办案,叫肖某滚远点。肖某要求对方出示证件,对方见谎言被识破,便操起随身携带的棒球棍上前殴打肖某。肖某多处受伤,被迫拔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抵抗。在打斗过程中,身着便衣的民警何庆路过,见有人打架,便大喊“我是派出所的,把刀放下”。王误以为是对方的帮凶,依旧持刀在手四下挥舞。何庆随即上前制止肖某,肖某情急之下刺中何庆的腹部致其重伤,随后肖某携女友离开。第二天肖某被抓获。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题四:

肖某与刘格是两个村的村民,多年以来两个村常因土地纠纷发生斗殴。某日,肖某又与刘格相约斗殴,肖某纠集十余人先到,刘格走到半路听说对方人多就原路返回。此时,刘格的亲家赵老六一家三人扛住锄头正巧路过,肖某等人中有一人叫范江,前两天刚好与赵老六的儿子结仇,看到赵老六一家三人路过,该人遂上前与赵老六的儿子扭打,肖某等人看到有人在打架,于是一拥而上,将赵老六等三人殴打一通。后经鉴定,赵老六等人的伤情均为轻伤甲级。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题五:

肖某与孟某是恋爱多年的男女朋友,某日,双方争吵后孟某一时想不开,爬到六楼楼顶准备自杀。肖某赶来苦苦劝说,经过1个多小时的劝说,孟某的情绪稍有缓解。

王某是楼底围观群众,见孟某半天没有跳楼就在楼底起哄,大声叫到“要跳就赶紧跳,不跳就早点下来,早完早了,别浪费时间!”,围观群众在王某的带动下也跟着起哄。孟某听到楼下起哄,情绪激动起来,向前又迈出一步。肖某见王某起哄十分气愤,捡起一块小石头从六楼对着王某掷过去,正打在王某头上。王某应声倒地、顿时血流满面,围观人群也受惊吓四散开去,趁此机会,肖某上前将孟某救下。后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题六:

9月20日21:00,肖某某因琐事与王二毛发生争执,肖某某遂纠集7名人员与王二毛纠集的10余人进行斗殴。在斗殴的过程中,王二毛驾轿车撞向肖某某,肖某某躲闪后轿车撞向路边栏杆。在王二毛欲从副驾驶离开轿车时,肖某某右手持砍刀从副驾驶车窗伸进去挥刀对王二毛头部砍了一刀,后逃离现场。22:00王二毛被送往乡卫生院,乡卫生院为其做简单包扎处理,24:00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王二毛重型开发性颅脑损伤,遂行去骨瓣减压术、颅内失活脑组织清除术、人工硬膜修复术、清创缝合术。抢救18天后,王二毛出院。7个月后王二毛再次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二毛系因颅脑损伤和医疗过失导致肝、肺等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正方:肖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反方:肖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题七: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有学者提出,应当对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降低至12周岁或者更低。

正方: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年龄应当降低

反方: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年龄不应当降低

辩题八:

6月的一天傍晚,李伟搭乘肖某(女)的出租车去某地,李伟见是女司机,遂生抢劫钱财之念,在路过一偏僻处时,李伟持刀劫得现金数百元,手机一部。李伟将车钥匙拔下放入自己口袋,威胁肖某说:“不许报警,待在这里别动,我走远后把车钥匙留下,你自己去找”,随后下车逃走。肖某见李伟走远后拿出备用钥匙,发动汽车即往李伟逃走的方向追,追了100余米时见到李伟,肖某向李伟大喊“把钱还给我,抓坏人啊”。李伟见状慌忙逃跑,肖某见李伟不理会,遂驾车撞向李伟,李伟闪躲几次后见无法摆脱就喊“别追了,我把钱还给你”。李伟掏出抢来的钱扔到地上继续逃跑,肖某驾车再次撞向李伟,将李伟撞成轻伤,后李伟被赶来的群众抓获。

正方:肖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反方:肖某不构成犯罪

辩题九:

肖某,男,在某市场经销茶叶。因为争揽顾客,肖某多次与同市场经销茶叶的王强发生争执。2016年6月某日,肖某、王强又发生争吵,被他人劝开。王强觉得肖某欺人太甚,找到朋友林森准备去教训教训肖某。二人前往肖某经营茶叶的店铺,林森站在门口,王强走到店铺内的肖某跟前,拿起地上的凳子照肖某的头部打去。肖某急忙躲闪并向外跑去,同时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站在门口的林森捅了一刀。经法医鉴定,林森系重伤。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题十:

某人大代表向人大递交《关于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的建议》,呼吁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权利,将刑法第234条第1款修改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致人轻伤的;(二)在公共场所当众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的;(三)殴打老年人、儿童、孕妇、残疾人,致人轻微伤的;(四)多次殴打他人,结伙殴打他人,或者连续殴打多人的;(五)入户殴打他人的;(六)携带凶器殴打他人的;(七)曾因殴打他人受过处罚后又殴打他人的。”该提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

正方:应当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

反方:不应当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

辩题十一:

秦亮是个吸毒人员,去年因与肖某合伙做生意产生亏损,秦亮认为是肖某搞了名堂段,于是四处扬言要报复秦亮。为化解矛盾,肖某约秦亮某日晚上来协商此事。为防止秦亮吸毒后会乱来,肖某叫来了孙辉等几个兄弟携带木棍一同前往。秦亮到达后见肖某这方人多并带来了木棍,便从口袋里面拿出一把手枪威胁肖某。肖某随即上前抢夺,秦亮便对着地面放了一枪,子弹折射后划破了孙辉的手臂。孙辉等人一拥而上,持木棍准备攻击秦亮。秦亮见状拔腿就跑,同时对天放了一枪,喊到“不准过来,谁来打死谁”。众人依旧追赶,其中肖某带两个人从另外小路迂回包抄。

秦亮眼见被孙辉追上,对着天空再放了一枪,孙辉赶到秦亮跟前用木棍击打秦亮头部,秦亮当场头破血流倒在地上,孙辉等人对对倒地的秦亮继续殴打。此后肖某带人赶到,见秦亮不动弹,立即要其他人拨打110和120 ,后120赶到,秦亮已经死亡。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题十二:

肖某(男)与郑怡(女)是男女朋友,同居多年但始终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后肖某在外又与其他女子有染,因此郑怡经常与肖某吵闹,并多次声称要自杀。

最近郑怡发现自己已经怀孕,遂告诉肖某并提出要结婚。但肖某不同意结婚反倒要和郑怡分手。某日,肖某回到家中拿东西准备搬走,郑怡痛哭流涕,伤心欲绝,于是从床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毒鼠强,告诉肖某“你要是搬走,我就吃毒药不活了”,肖某见郑怡又寻死觅活的,就表示“想不想活是你的自由,我不能干涉你,你也不要干涉我”。于是转身离去,郑怡将毒鼠强倒入口中吞下,顷刻间毒发身亡。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题十三:

肖某与朋友吴军的妻子偷情,被吴军发现,吴军约肖某在茶楼见面,讨要“说法”,肖某同意了。吴军的妻子偷偷打电话给肖某,说吴军扬言要弄死肖某,让肖某小心点。肖某赶到茶楼,吴军已经等在那里。见面后,吴军没有发火,而是劝肖某喝茶。肖某感觉不对劲,他想,吴军可能在他的茶里投放了毒药,于是趁吴军不注意,将自己和吴军的茶杯进行了调换。事实上,吴军确实在肖某的杯子里投放了毒药,吴军喝下原本为肖某准备的那杯有毒的茶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正方:肖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反方:肖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题十四:

肖某与其妻王夏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夏遂向肖某提出离婚。某日,二人去乡政府办理离婚手续时,因子女抚养问题未协商好,离婚未果。当天下午6时许,二人回家路过一山湾水塘时,王夏要肖某一块歇息,肖某不予理睬,二人发生拉扯,被当地村民劝开。

当肖某朝回家的方向行走约50米时,王夏跳入水塘中。村民何春见状大声呼喊肖某救人,肖某答:“她自己跳的,我又没推她。”又继续往回家的方向走。后王夏被何春和闻讯而来的村民救起时已溺水身亡。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反方:肖某无罪

辩题十五:

张超是个毒蛇养殖户,在养殖毒蛇过程中自行研发了一种解毒药,对毒蛇咬伤疗效很好。周围群众都很佩服他,张超很是得意,常常对外炫耀自己的身体是“百毒不侵”的,自己的解毒药能解天下所有毒。

肖某是同村村民,对张超的炫耀很是反感。某日在酒席上,张超酒后又在当众炫耀,肖某就趁机激将张超说“你怎么厉害,那你敢喝农药吗?”,张超说“现在的农药连耗子都药不死,我都百毒不侵的人,懒得喝!”肖某见状忙接着说“既然这样,我现在去小卖部买一瓶来,你敢喝我就服你,如果不敢喝,今后就不要再吹牛了”。旁边村民也跟着起哄,张超见不到下台,伸手摸了摸口袋,见自己的解毒药带在身边,便说“喝就喝,我怕什么。但如果我喝了,你要给我5000元做补偿,如果不给我就不喝!”。肖某身上没有这么多钱,便要求只给张超2000元,张超不肯。眼看这场打赌无法进行下去,肖某于是向旁观村民借了3000元,凑足5000元交给张超,张超无奈只好答应。肖某于是买了农药一瓶,交给张超,张超咬牙喝了几大口,便掏出解毒药吃了下去。数分钟后,张超开始呕吐不止,众人连忙将张超送到医院,但张超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题十六:

梁某(女,21岁)在自家楼道内被邻居程某(男,25岁)猥亵。事后,梁某将此事告知其男友肖某某,二人遂对程某产生报复心理。经商议,梁某于当晚与程某相约次日晚上在春天公园内见面“谈谈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张维。

2011年12月15日晚20时许,梁某与程某见面后,将程带进公园,并在到达公园前事先电话通知了肖某某。当肖某某见程某进入公园后,便向程靠近,在靠近程的过程中,被程某发现,程某撒腿就跑。肖某某即开始追赶程。当肖某某将程某追至该公园人工湖的西北岸边时,程某跑上结冰湖面逃向对岸。张维和梁某因为害怕冰面上有危险,即绕上木桥来到对岸找程某,但发现位于程某逃跑方向的对岸岸边有一处冰面已经解冻,二人在对岸经找寻未发现程某。后肖某某送梁某回家。

次日下午,程某的尸体在春天公园湖面被发现(该处湖面即张维某在案发当晚发现的那处解冻湖面)。经鉴定,程某死亡原因系溺水死亡。

正方:肖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反方:肖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四部分:交通类辩题(八题)

辩题一

某日晚,肖某与吴群在朋友处饮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同方向后方范涛驾驶的大货车从慢车道进入快车道行驶,在并道过程中,司机肖某判断失误,造成所驾驶的轿车右前部与大货车左前轮相撞,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吴群被甩出车外后,被其他过往车辆拖带至一公里外并辗压致死。

经司法医学鉴定,吴群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及肢体挫碎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肖某酒后驾车超速,且该车灯光照射系统不合格,肖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群无责任。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题二

肖某晚上加班后驾车回家,23:00车辆进入一个封闭的湖底隧道,隧道内有一个醉汉跌跌撞撞走来,肖某躲避不及时,车辆后视镜将醉汉带倒。肖某下车查看,见醉汉无明显外伤,仅是坐在地上没有起来,于是驾车逃逸。醉汉此后坐在行车道上伸手求救,十分钟内隧道内又陆续驶来二十余辆汽车,所有车均绕开后驶离。23:12分王海驾车到同一路段,因与前车车距过短,躲闪不及,王海驾车将醉汉碾压致死,后王海同样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死者的死因为王海驾驶的车辆碾压致死。交警通过监控将两人抓获,认定肖某、王海负主要责任,醉汉负次要责任。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题三

肖某因酒后驾车被处罚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在被扣证期间,肖某驾车外出与骑自行车的顾鹏发生碰撞。肖某因无证驾驶,不敢报警,即上前提出送顾鹏去医院治疗,顾鹏自我感觉伤情不重,加上赶着回家,就主动提出私了。双方于是达成赔偿协议,肖某赔偿顾鹏各项损失人民币5000元,双方互相不再追究责任。肖某当场支付了赔偿款5000元,并把肖某送回家。肖某回家后,感觉十分难受即上床休息。当晚,肖某疼痛难忍,被家属送到医院急救,被诊断为脾脏破裂,后经鉴定为重伤。肖某家属随即报警,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肖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题四

肖某是李靖雇佣的司机,由于李靖为人刻薄,经常随意辱骂肖某,有时还克扣肖某的加班费,肖某十分生气,想借机教训李靖。某日李靖告诉肖某自己明天要开车去外地出差让肖某检查车辆,肖某检查中发现汽车的刹车比平时反映慢一些,本打算修理一下。但转念一想,让李靖开车时发生些小的交通事故解解气也好,于是对刹车未作处理。

当天夜里,肖某辗转反侧无法入睡。第二天一早就给李靖打电话说,车辆的刹车有些小问题,要修理好才能上路。李靖说知道了,他不开车改乘飞机去出差,肖某这才放下心来。但实际上李靖依然开车出差,在高速公路上因刹车不及时,追尾大货车后死亡。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车辆刹车不灵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正方:肖某应对李靖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反方:肖某不应对李靖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辩题五

2016年,安徽蚌埠一辆严重超限超载货车追撞小客车,造成客车内9人全部当场死亡。一直以来,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被称为道路交通“第一杀手”。今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张琼向人大递交提案,建议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

正方:货车严重超限超载应作为危险驾驶罪入刑

反方:货车严重超限超载不应作为危险驾驶罪入刑

辩题六

肖某醉酒候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被查获,同时发现机动车为李某所有,李某在案发时乘坐在该车且未饮酒。后经调查,李某于当日上午将车辆出借给肖某,当晚一起就餐,期间李某知晓肖某饮酒,但饭后并未制止肖某驾驶车辆。

正方:肖某、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反方: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辩题七

肖某驾驶私家车途径高速公路服务区时,根据搭乘朋友钱某的要求,将钱某下客在服务区。后钱某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行走时被撞身亡。

正方:肖某有过错,需负事故责任

反方:肖某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辩题八

某日晚,暴雨天,肖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碰撞行人(行人死亡)后,停车查看,行人躺在快车道,陈某在路肩观察,发现了一只行人的鞋,未走近观察,后发现车辆损失不严重就未报警驾车驶离,次日一早就将车辆修复,后被查获。肖某称,当时雨大,下车查看时没发现被撞的是行人,以为是行礼之类的物品,自己车损不大就开走了。

正方:肖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反方:肖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第五部分:贪污、受贿罪辩题(十一题)

辩题一

2月至8月期间,某公立学校副校长肖某在主管教学器材采购的过程中,亲自同各单位销售人员讨价还价、压低购进价格,然后迫使销售人员同意将报价与最终成交价之间的差价作为肖某个人获得的好处费。每笔采购谈妥之后,肖某均采取以需要先行垫付货款为借口,按照销售单位最初报价从学校账户取出款项,然后向销售单位按照最终成交价结算支付货款,其中的差价款则由肖某直接取出归自己占有。现查明,肖某通过这种方式共获得好处费高达42万元。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辩题二

肖某系某市国有制药厂新产品开发科科长。2000年初,肖某所在开发科从事“舒胆通”新药品开发,在生产此药品过程中,要产生硫酸钾这种有毒物质。最初工厂采用偷偷将该有毒化学药品倒入阴沟的办法进行处理,后被环保部门处罚。此时,帮助该厂试制新产品的高级工程师王华提出由他负责处理有毒物品,每月一次将“毒品”用车拉走。2000年5月王华开始用汽车来拉“毒品”,碰巧被肖某遇见,肖某提出每来拉一次要付100元的酬金,王华答应付100元,并讲也可以多付些。王华拉了3、4次后,肖某发现硫酸钾经过提炼也可以取得锰钾成分,用作“舒胆通”的生产原料。于是肖某向王华提出每拉一次要付1000元的酬金,王华答应了。经查肖某共收取王华所付酬金50000元,据有己有。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辩题三

肖某是汉东省京州市光明区国土资源局(现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指派至三里屯镇任土地管理员,负责该镇东区范围的土地管理工作。2015年光明区开展农村居民集中安置行动,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统一安置到高层房屋,不再审批宅基地,以保护农用地。肖某的岳母王熙凤系三里屯镇西区范围内三里屯村居民,所居住的房屋系父母去世后两位哥哥于80年代出资翻建的旧房,因为两位哥哥户口早已外迁,以王熙凤的名义办理了旧房翻建手续。因为年久失修,王熙凤一家所居住的房屋破败不堪。时任三里屯镇土管员的肖某获知安置政策后及时告知王熙凤,建议王向村委打报告,要求分配安置房。经村委查询,王熙凤所居住的房屋系以其名义翻建,属于“有房户”,不符合分配安置房条件,考虑到事实上该房屋系两位哥哥出资建造,依农村惯例系归两位哥哥所有,遂提出愿意修改保存在村委的《土地证年检表》,但是保存在三里屯镇的《土地证年检表》由王熙凤自己去替换。肖某利用职务之便从办公室拿出两张空白年检表,由三里屯村填写后,其自行带到办公室,替换了档案中的原表。经三里屯镇工作人员核查,认为王熙凤符合分配安置房条件,进行安置。经查,王熙凤一家分得的安置房价值80万元。事实上,另有不少《土地证年检表》上登记为“有房户”的村民亦分配到了安置房。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辩题四

肖某是甲市国有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兼出纳。该公司在甲市建设银行开设有业务专用账户,用于公司业务资金的划拨,在甲市农业银行开设有公司账外账户(即“小金库”)。

肖某自2013年2月起染上参与地下赌博的恶习,至2015年2月将家庭财产几近输光。2015年3月,肖某萌生了动用公司款项“赚大钱”的想法。为此,肖某利用公司财务部经理方某出差时将财务章交给自己保管的机会,私自办理有关财务手续,以业务使用为名从建行将公司款项转账至公司农行“小金库”账户,再从“小金库”账户将现金取出,取出后均用于购买福利彩票或体育彩票。之后,肖某对业务账户记账为款项划转至“小金库”账户,但在“小金库”账户上对取现一事不记账。年底经理检查时,肖某再伪造虚假的“小金库”对账单,制造账目平衡、款项仍在公司的假象。

从2015年3月至2018年6月,肖某先后16次以上述方法取出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666万元,其仅在2017年7月中过一次30万的奖项(之后也投入彩票购买),其余均是亏损远大于盈利。2018年6月,肖某将最后一笔款项购买彩票后未中分文,在自感“赚大钱”的想法不可能实现、亏空的公款也根本无法填补后,肖某于同年6月22日逃匿外地,后本案案发肖某被抓获归案。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辩题五

肖某系某市分管统战工作的副市长,与该市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金辉系同学关系。2016年8月金辉为自己公司开发的楼盘能够减免相关税费请肖某帮忙,肖某和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打招呼,后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金辉的楼盘共减免税费合计300万元。

2017年元旦期间,肖某和金辉在同学聚会上再次相遇,聊天时肖某提出现在银行投资理财收益太低,问金辉有没有好的投资渠道。金辉为了感谢肖某,就主动提出可以投资到自己公司的项目上,后肖某拿出200万元交给金辉,双方签订投资协议,金辉保证每年投资回报为15%(即每年30万元)。

实际上该200万元实际并未投入金辉公司运营,而是由金辉另行使用了。从2017年元月至2019年6月,肖某每年从金辉的公司收取投资回报共计75万元。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辩题六

肖某早年曾在辽东省警校任教,并在辽东省辽河市公安局任职;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任中共辽东省辽河巿委常委、常务副市长;2015年9月开始任中共辽东省滨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16年1月,黄某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辽河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立案侦查。黄某家人经人介绍认识肖某,希望其帮忙关照办理取保候审,并于当月送给肖某30万元。肖某遂打电话给时任辽河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秦某(曾是肖某在警校任教时的学生),要求秦某为黄某办理取保候审。秦某顾及面子,遂告诉河东分局局长梁某“有领导关注此案,依法办理的同时也要注意社会效果”。2016年2月,河东分局经过正常审批程序对黄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辩题七

2002年12月,肖某开始担任某市建委副主任。长期的工作中,由于业务关系,逢年过节时不断有建委审批过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公司为事后表示酬谢,而给建委中层以上干部送红包和各类礼品。刚开始时,肖某多次将红包退回或者直接单位上缴纪委,但是,长期被单位其他领导和同事背后议论为假正经。后来,肖某采取他人收受红包时自己也收受的方式,但是,在收受之后,全部捐赠给公益事业,并详细记录每一笔红包的数额、来源和捐赠的去向。在肖某担任建委副主任的三年半中,累计收受他人现金约四十万元。

2006年5月,该市建委主任郭某因受贿罪被起诉。涉案的行贿人之一杜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检察院举报,为酬谢建委批准自己的开发项目,杜某曾经给所有建委领导送了红包,其中肖某收受自己的红包内有三万元。据此,肖某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并交待了40余万元的所有受贿事实和赃款去向。

根据肖某的记录和捐赠单据,肖某收受的全部现金和红包直接以无名氏名义捐赠给福利院或者希望工程基金,有据可查的累计捐赠约为41万余元。

正方: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辩题八

肖某系某区农发局局长,2003年,肖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局属集体企业的70%股权和土地低价转让给私营性质的全惠公司。

2004年,肖某的老同事邹某、陶某、陆某(均已退休)经商议找到全惠公司负责人肖某,以感谢肖某在股权土地出让中帮忙为由,向肖某索要200万元,后肖某根据邹、陶、陆的要求将200万转入上述三人与其他人于2002年共同出资成立的海天公司(肖某以亲戚名义持股5%)用于经营。

2005年,邹某将此事告诉了肖某。2005年至2009年期间,肖某从海天公司领取数十万元分红款。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辩题九

肖某系B省某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执行。A公司因与长兴公司欠款纠纷申请该人民法院对长兴公司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长兴公司的资产,后经依法拍卖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查封的资产还剩余一千余万元。2018年3月,肖某将上述信息告知其情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让王某查询公开信息看有无涉及长兴公司的相关案件可以代理。王某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得知长兴公司与C省东方公司2000万元的欠款纠纷已经向B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赶到C省东方公司,和公司法务部门协商代理诉讼和执行,洽谈过程中未涉及肖某及肖某告知有关资产情况。东方公司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和王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约定诉讼过程中所有费用由王某个人承担,最终根据回款比例支付律师。王某自行承担费用代理了一审、二审和执行工作。执行过程中,肖某给执行人员打招呼依法尽快执行。因长兴公司在该院有查封的剩余资产,该案顺利执结。东方公司依据合同向王某所在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约200万元,王某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提成比例获得收入160万元,对王某获得报酬的情况肖某知情。

正方:肖某构成受贿罪

反方:肖某不构成受贿罪

辩题十

肖某是A县交通局局长。2014年2月,在肖某的关照下,大通路桥公司承接了A县城南路改建工程第3、4标段建设项目。大通路桥公司总经理王某向肖某提出,按照利润的50%给肖某“感谢费",并称自己在外省开设的一个混凝士搅拌公司现在效益很好,问肖某是否愿意将这笔钱投放到混凝土搅拌公司,肖某表示同意。2015年底,工程竣工结算,大通路桥公司获得利润1000万元;王某将其中的400万元投入混凝土搅拌公司用于扩大生产规模。2016年3月,王某在B区承建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供出肖某。经查,肖某未在王某开设的混凝土搅拌公司中分得利润。

正方:肖某构成受贿罪

反方:肖某不构成受贿罪

辩题十一

肖某系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高艳是肖某的情人。某日,高艳告知肖某,自己妹夫的金田公司流动资金短缺近500万元,该公司愿意以年利率15%向其他企业借款,。同时,还将给予中间介绍人5%的奖励。高艳让肖某从自己企业借出500万元给金田海公司使用。肖某考虑到这样做既能够使高艳得到好处,也能给厂里谋取高息,遂答应了高艳。

随后,肖某和主管财务的副厂长王勇商量此事,但没有说出高艳能够得到5%奖励的情节,只是称企业可以得到15%的利息。王勇起初不同意,认为这样违法相关规定。但看到肖某态度坚决,同时考虑到能够给企业带来高收益,于是王勇按照肖某的意见,通知厂财务人员借款500万元给金田公司,双方还签订了借款合同,金田公司也出具了借条。金田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给予了高艳25万元的奖励。后来,金田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所借的500万元也未能归还。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六部分:不构成犯罪类辩题(十一题)

辩题一

谢军的妻子肖某与张武由同学发展为朋友,直至关系暧昧。张武一直想杀死阻碍两人关系进一步发展的谢军。某日,谢军开车去野外自驾游时发生翻车事故,谢军在昏迷前拨打电话向肖某求救。肖某接到电话后赶紧通知张武,两人赶到现场后,发现谢军被侧压在车下已经陷入昏迷状态。张武上前推动汽车,使汽车以更垂直的角度集中更大的重量压在谢军身上。肖某大惊,欲阻止张武,但是想到张武也是为了能和自己在一起,终究还是没有上前阻止,泪眼婆娑、一步三回头地与张武离开了现场。后来谢军被路过者搭救。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题二

大牛20岁,是某武校高年级学生,身高一米八二,体格强壮;小肖19岁,是该校低年级学生,身高一米六五,体格矮小。大牛和他的哥们常常在学校拦截、推搡、欺负小肖。一天晚上23时,小肖独自一人在操场上跑步,大牛和三个哥们到操场上对小肖进行推搡。小肖忍无可忍,推了大牛肩膀一下,大牛一脚把小肖踢翻在地,他的三个哥们一起上去对小肖拳打脚踢,小肖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停止殴打后,大牛命令小肖跪在地上自己打自己五个耳光。小肖打完站起来准备离开时,大牛又拦住小肖,他坐在台阶上脱掉自己的鞋和袜子,命令小肖跪在地上舔自己的脚趾头,同时不停地扇小肖耳光,并扬言今后仍然见一次打一次。大牛的三个哥们一边在旁边起哄,一边用脚踢小肖。小肖跪下俯身时,看到手边有一块水泥砖,遂拿起砖奋力砸向大牛头部。大牛倒地,众人将其送往医院,后大牛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正方:小肖的行为构成犯罪

反方:小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题三

某市近年来毒品犯罪泛滥,市禁毒委员会、市公安局在该市日报、晚报、电台、电视台联合刊播打击毒品犯罪的公益广告,并载明:市民举报毒品犯罪,经查实最高可获奖金5万元。小肖看到广告,认为奖金数额可观,即使经查不实也没有损失,不妨一试。小肖分析发现,其小学同学孙飞近年来迅速致富、出手阔绰、行踪不定,遂怀疑孙飞经营的化工厂是制造毒品的地下工厂,孙飞系毒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2014年11月20日,小肖借同学聚会之机向孙飞联系购买冰毒,并称“老同学多关照,有钱一起赚”,孙飞笑言“小本经营,互相关照”。次日,小肖再次电话联系孙飞,称要购买3公斤冰毒,孙飞同意并要求小肖支付定金2万元,两人商定了交易时间、地点。小肖随即转帐支付了定金,并迅速报警,向警方提供了交易时间、地点、孙飞的基本信息以及转帐凭证。公安机关根据小肖提供的线索一举抓获孙飞,并当场在其驾驶的汽车副驾驶座位下缴获3公斤冰毒。经查,孙飞的化工厂系合法经营的工厂,与毒品制造无关,孙飞此次被抓前无毒品犯罪记录。

正方:小肖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反方:小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题四

梁向在妻子死后酗酒好赌,与女儿梁琴的关系日渐疏远。梁琴被查出患上尿毒症,病情危急,梁琴的舅舅肖某是医生,他希望梁向能给梁琴捐一个肾,但梁向死活不同意。肖某对梁向说,如果梁向愿意为梁琴捐肾,作为回报,他会送给梁向20万元。梁向生活困顿,他知道肖某富裕,为了得到肖某的财产馈赠,他同意捐肾。但肖某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给梁向钱,肖某为梁琴做过手术后,拒绝兑现赠送财产的承诺,因为他认为,给自己的女儿捐肾,本来就是梁向作为一个父亲的义务。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题五

肖某是某铁路局公安处刑警,2006年7月28日,肖某和三名朋友在市内河东区某洗浴中心一包房内打麻将,23时许,河东区公安分局治安科刘军等三名干警根据群众举报对该洗浴中心卖淫嫖娼行为进行查禁,在一包房内现行抓获一对卖淫嫖娼男女时,洗浴中心十佘名员工在经理任刚的指使下,推搡、阻拦公安人员执行公务。肖某恐事态扩大后被发现自己违反警察职业纪律,遂立即悄悄离开,回家休息。在肖某离开后,刘军等三名干警被洗浴中心员工殴打,并被抢走佩枪。当地群众对洗浴中心的行为纷纷谴责,多家媒体予以报道。

正方:肖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反方:肖某不构成犯罪

辩题六

肖某是某铁路局公安处刑警,2006年7月28日,肖某和三名朋友在市内河东区某洗浴中心一包房内打麻将,23时许,河东区公安分局治安科刘军等三名干警根据群众举报对该洗浴中心卖淫嫖娼行为进行查禁,在一包房内现行抓获一对卖淫嫖娼男女时,洗浴中心十佘名员工在经理任刚的指使下,推搡、阻拦公安人员执行公务。肖某恐事态扩大后被发现自己违反警察职业纪律,遂立即悄悄离开,回家休息。在肖某离开后,刘军等三名干警被洗浴中心员工殴打,并被抢走佩枪。当地群众对洗浴中心的行为纷纷谴责,多家媒体予以报道。

正方:肖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反方:肖某不构成犯罪

辩题七

肖某某和同寝室的女生王佳发生矛盾,怀恨在心,便把该王佳的照片发给网上认识的流氓孙大果,指使其晚上偷偷潜入其寝室强奸王佳,并打给对方1万元。

一个夜黑风高的晚上,王佳胃疼发作,疼痛难耐去了校园诊所就医。孙大果半夜爬进寝室后,发现屋内仅有一个女生(实际为肖某某),半裸睡在床上,孙大果也没有看清脸,对肖某某实施了强奸。

肖某某事发后立刻报了案。

正方:肖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既遂

反方:肖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

辩题八

刘某系西林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且系公司老板李大的弟媳妇,刘某的丈夫李二为西林公司介绍了许多业务,李大口头表示会好好感谢自己的弟弟,刘某见李大迟迟没有动静,便伪造了假的工资单,用自己亲戚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挂在公司领空饷。2012年至2013年期间共冒领工资20万余元。

2013年,与西林公司有大量业务往来的某交警支队路设科科长王某因为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刘某担心西林公司被侦查机关查账后自己的行为败露,于是找来了该公司工作20余年的员工肖某,告诉肖某西林公司账目不平,让肖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的时候谎称自己侵吞公司10余万元,肖某猜想这笔钱有可能是西林公司向交警王某的行贿款,考虑到自己与公司20余年的感情,同时考虑到刘某是老板的弟媳妇,不答应恐怕对自己不利,于是向侦查机关做虚假陈述,后被相关侦查机关立案调查,先后经历两次翻供后又认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题九

正方:将死者尸体的照片私自公之于众,造成恶劣影响,应入刑

反方:将死者尸体的照片私自公之于众,造成恶劣影响,不应入刑

辩题十

肖某某系中铁某局建安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建安公司属于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公司。2010年8月,肖某某代表建安公司与某市某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标的额为7亿元,但房地产公司提出建安公司需先交纳工程保证金4000万元,这符合当时建筑工程承包的惯例,肖某某同意了。根据中铁某局的内部决策规定,重大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党政联席会决定。合同签订后,肖某某安排建安公司会计将4000万元工程保证金打给房地产公司。但后来因为该房地产公司擅自更改规划导致规划迟迟没有审批下来。建安公司追索保证金,房地产公司退还了1000万元,尚欠3000万元。建安公司的上级公司某局派工程部和法律部负责人考察后形成报告,认为如果债转股合作开发,建安公司可以净赚7亿元左右,建议合作开发。但不久建安公司领导班子调整,肖某某卸任,新上任的总经理迟某某拒绝合作开发,坚持通过诉讼坚决。一审、二审判决房地产公司还款,现正处于执行过程中。

正方:肖某某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反方:肖某某不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辩题十一

肖某是上海A公司的销售经理。A公司的销售模式分直销和经销两种。2017年,A公司的直销客户B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A公司“先发货,后付款”,A公司则坚持采用“先付款,后发货”的销售模式,双方产生了分歧。肖某受A公司指派与B公司协调沟通过程中,B公司提出欲寻找其他供应商,准备解除与A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肖某为了留住该客户,借用他人名义开办了C公司,将C公司作为专门对接B公司业务的经销商,以不低于其他经销商的价格从A公司进货,然后以A公司原先销售给B公司的价格卖给B公司。由于A公司销售给经销商的价格低于销售给直销客户的价格,因此肖某从中获得部分利益,累计得款200万元。肖某未向A公司披露其为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亦未将C公司利润上交A公司。

正方:肖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反方:肖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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