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一定要有好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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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的公众可能香港电视剧看得太多,把中国的律师想象成香港电视剧中那样的律师。把一个被强奸的受害者问得嚎啕大哭,把一个明明有罪的人辩成无罪的。这又是对中国律师的不了解,对中国诉讼制度的不了解。香港的法律制度采英美的模式,英美采取判例制度和陪审团制度。他们没有如我们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成熟的成文法,因此在法庭上律师需要说服陪审团作出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判决。在英国,即使再小的诉讼,如果没有引证一套法学思想就无法进行,为了从法庭判决那里赢得一寸土地,不惜讨论法律的基本原则。美国曼哈顿律师缪·列万在其代理的一个伤害案(他的当事人在一次事故中失去了双臂)时,其最后陈词是这样的,“女士们,先生们”他向陪审团成员发言了,“我刚刚和我的当事人一起用过午餐。”然后,他一字一顿地说:“他…像…狗…一…样…吃。”最后陪审团给了列万的当事人所想要的东西。

在国内则不然,我们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首要任务是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存在,至于适用法律则是法官的事儿。律师发表的有关适用法律方面的代理意见,充其量为法官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我国的法律制度就决定了,中国的律师并不要求像英美律师那样善辩,具备那么良好的口才。因为我们有规定明确的成文法,事实查清楚了,谁输谁赢自然清楚。如果律师在我们的法庭上实展英美律师那一套,讲列万那句“他像狗一样吃”,我想很可能会被法官禁止,甚至会被驱出法庭,至少让法官、对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恶心。还可能遭到自己的当事人的投诉,因为他们会认为自己的人格被污辱了。

良好口才,对国内律师来说他的作用多是发挥在接案件时。可怜的当事人不知道中国的诉讼制度和诉讼模式,他们总把良好的口才作为自己选择律师的重要或唯一标准。因此,一个口才良好的律师,总能抓住这样的机会。在法庭上,有些律师总喜欢充分动用自己的口才,但他们的目的绝不是要说服法官,因为大部分法官不想听或根本没有听(可以等着看代理词)。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律师必备!他们充分发挥自己口才的目的主要是在当事人面前表演,不让当事人有种付了这么多代理费只讲了几句话的被欺骗的感觉。不然案件败诉后可能遭到当事人的指责。这样发挥后案件如果胜诉了,可以向当事人自诩自己的代理水平高,败诉则可以说法官水平低。总之,律师的口才在国内不会对案件的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是中国法律制度决定的。

其实,一个真正合格的律师,并不以口才作为必要条件。口才可有可无,你只要能让法官知道你的意思就可以,不管通过什么表达方式,口头语言也好,书面语言也好,肢体语言也好。在法庭上不管哪一方代理律师(包括当事人)的发言,都是讲给法官听的,而不是讲给对方当事人听的,更不是双方当事人吵架,法官在旁边裁判。一个真正合格的律师应当具有清晰的思路,良好的法学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以最便捷方式让法官明白你所要表达的东西。华而不实的言语,只能让人厌烦,让人恶心。如果当事人把口才作为选择律师的重要标准,我劝还是找个市井的泼妇,他在法庭上的效果不会亚于律师,况且他的价格会便宜一些。按上述标准哑巴在中国做律师是完全可行的,我国律师法也没有限制哑巴可以做律师,只要他具备法律知识,具有清晰的思路,具有竞业精神,具有好的酒量,他完全可以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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