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的功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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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下午,在路边遇到这样一幕:一位青年母亲满脸涨红,两眼噙泪,边打孩子打边问:“知道为什么打你吗?”孩子手中抓著一串半截的糖葫芦,抽噎地说:“知道,是为我好!”

虽然不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但这个场景让我感到孩子很可怜,家长很无助。孩子可怜是因他无力摆脱这种惩罚,妈妈的无助则是因为无计可施只能惩罚。从妈妈的眼泪中可以看出,巴掌打在孩子身上,却疼在妈妈心上。

越来越多的父母已经认识到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的局限性和副作用。他们明白:好孩子是夸出来的,不是打出来的,打出来的孩子只能成为机械地履行要求的人,却很难成为富有活力、个性自由的人。但是,很多时候,父母几乎被孩子的淘气和屡教不改“逼得”不得不打。前面的场景并不鲜见——打孩子的时候,孩子在哭,妈妈也在哭。

那么,孩子究竟“打得”还是“打不得”呢?

本质上讲,惩罚是一种特殊的、不平等的人际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父母是权威,是规则的制订者和执法者,孩子则是被管理者受和约束者。人的本性是“肆意妄为”地追求快乐和即刻满足。只有通过适度的惩罚——这种特殊的关系,孩子的肆意才能被驯服,内心世界的秩序才能逐渐建立。这种内部秩序反映到行为和人际关系中时,可以表现为:理解、遵守规则,乐于、善于合作,有所为、有所不为。这种秩序的完备程度实际上标志著人的成熟程度。

就成长而言,惩罚和爱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惩罚与爱的功能不同,爱是对先天潜质的滋养,是施肥,而惩罚仅是对这些潜质的修饰,是剪枝。所以,惩罚需要限度,它仅能作为一种建立秩序的手段被使用,并且,秩序的作用不是限制,而是保护。正如交通法规的作用不是妨碍交通,而是保护出行。

孔子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意思是:如果先天特质超过了后天文化的影响,人就显得野性;如果文化影响胜过先天特质,人就变得迂腐。以父母为代言人的社会规范和伦理要求,要通过约束与惩罚内化到孩子的人格中,同时,惩罚还要点到为止、有理有节,惟有如此,孩子才既能成为一个“社会人”,又能保有一颗“自由心”。适时适度的惩罚对成长是“有功的”,在这个意义上,“孩子打得”。

但是,“有功的惩罚”必须具备一个基本条件——爱,否则,惩罚将变成虐待。虐待没有任何积极意义,它是伤害孩子的屠刀。虐待者滥用惩罚,将孩子当作“撒气桶”加载自己的挫败感和愤怒;或者,“下雨天打孩子,闲著也是闲著”——惩罚成了施虐者消遣的玩物;再或者,自虐者将受虐的需要投射给孩子,把惩罚孩子变成满足自虐需要的工具。惩罚不是洪水猛兽,但丧失爱的惩罚却是成长的罪人。

年轻的父母们,在你要惩罚孩子的时候,有没有想到:它将是“功”还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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