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置疑,别拿管理的必要性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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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市场竞争压力,管理者必须有所作为。然而,随着市场的规范,媒体的渗透以及法律对消费者、劳动者和服务对象权利保护力度的加大,压缩成本、调整价格、尝试资本重组等相关举措的正当性常常会受到置疑。一些管理者往往习惯于拿管理的必要性说事,反而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其实,这不是一个“中国人必须被管”的问题,我们必须将管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区别开来,实现规范管理。
在原先只长单叶草的土地上种出双叶草
300多年前的乔纳森?斯威夫特郑重指出:管理的魅力就在于管理者能够“在原先只长单叶草的土地上种出双叶草”。据彼得?德鲁克在《管理实践》中的解释,所谓“原先只长单叶草”即只讲管理的必要性,而“种出双叶草”是指管理者除了依赖管理的必要性之外,还应该平衡组织的短期和长期利益,关注组织的社会责任,即同时兼顾管理的正当性。
2009年5月的深圳,刺伤城管的摊贩帅建华在出逃15天后被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帅建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还表达了自己的“心声”,希望摆摊合法化。他从安徽安庆农村来到深圳,历经几次市场波折后,成为职业流动摊贩。育有一子一女的妻子是他的摊贩搭档,有时候丈母娘抱着他1岁的女儿也会来帮忙。丈母娘回家后,是父亲当助手。他称自己从去年到现在,有5次被城管没收东西的经历,有一次城管队员挥舞着执法棒不小心打到了他小女儿身上。除了一家人的生活,还要支付每月1800元的房租,帅建华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最后一次,他下狠心进了7000元的衣服货物去卖。当被城管发现要没收,与妻子发生争扯时,帅建华爆发了,拿出腰包的刀往一个背对着的城管捅去。
尽管人们对城管的做法有很多置疑,而法律理应追究帅建华的责任,但是深圳有一位政协委员籍此强调城管的必要性就值得商榷。这位政协委员从中看出了一个非常严肃的命题:我们的城市管理是否必要和正当。的确,人口不能无序盲目地流向城市,帅建华们不可以不受约束、不能不顾自身经济条件、自由自在地在城市中拖儿带女,最后非要以练摊为唯一的生存方式;否则就很难想象“我们的城市将会变成什么样”。事关管理的必要性,没有人会对此有异议。然而,人们的置疑主要是针对城管的具体管理行为是否正当,比如是否一定要使用暴力,是否一定要没收财物,是否一味采取堵的方式等等。在这里,“必要和正当”是两回事,不应将两者混淆,更不能借此只强调管理的必要性这片“单叶草”。
企业管理也是一样,为了争取竞争优势而加强管理是必要的,然而这不能作为管理天然正当的借口。例如压缩成本是必要的,不能作为偷工减料的理由;以减员作为增效的途径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必要的,不能作为拿“下岗”作为排斥异己的理由;保证利润目标实现的诉求是必要的,不能作为污染环境、推卸社会责任、忽悠消费者的理由;赋予管理者相应的经营自主权、随机处置权是必要的,但是这不能作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理由。应当承认,几乎所有的管理都因为其必要性而出生;不过其出生后都不能只强调其必要性,需要同时担当起正当性的责任,确保种出“双叶草”。
检验管理正当的原则是治乱而不是添乱
面对舆论的置疑,媒体的责难,管理者在“自卫”本能驱使下习惯于拿管理的必要性说事;如果不是故意转移话题也是文不对题。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舆论所置疑的往往不是管理是否必要,而在于是否正当。应当承认,相对于管理混乱之类的情况,管理者加强管理是天然正当的。然而,这有特定时空范围的限制,管理正当性的要求则超越特定的时空范围,要求管理者不能因为在自己“地盘”内治乱而在更大的时空范围添乱。
首先,管理者在平衡组织的短期和长期利益时,不能给以后添乱。管理大师德鲁克认为,好管理不等于眼前的高利润,更应当关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正是因为如此,现代公司制度对管理者采取了期权激励等措施,以促使管理者关注企业的发展后劲。然而,在两权分离的状态下,管理者都有一定的任期,期权的兑现都有一定的时间点,管理者如果为了在自己的任期或者期权兑现时间点的利益最大化,利用管理的必要性进行造势和拼凑指标,那就是不正当的。因为这样做表面上看起来管理有序,克服了管理者所排斥的某种混乱,实际上管理者虽然可以将矛盾暂时掩盖起来,而一旦矛盾的积累超过了一定极限,泡沫破灭,就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
其次,管理者在平衡企业利益与社会责任时,不能给社会添乱。由于资源的有限和历史发展的不平衡,当企业占据了一定的资源优势之后,实现一定的利润并不难。问题在于,管理者在利用资源优势时是否同时承担起了相应的社会责任。管理者如果以“我的地盘我做主”为由强调管理的必要性,全然不顾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那显然是不正当的。例如当消费者投诉增加时,无疑会加大管理者的销售压力,似乎给销售计划和完成添乱。管理者如果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强词夺理,希望通过支付“封口费”等方式治乱,那就是在给社会添乱。三鹿集团在处理“毒奶粉”事件时,早期似乎井然有序,结果却导致了整个奶行业的“地震”。
再次,管理者在平衡关键主体与其他相关主体利益时,不能给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造成伤害。随着企业内部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与不同主体利益意识的觉醒,加强内部协调,实现企业的核心利益尤其显得必要。但是企业无论是扩张还是收缩,都会带来利益关系的调整和产权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如果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封锁信息,暗箱操作,就很容易给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造成伤害。尽管这样做可以使企业暂时度过某种危机,却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催生新的矛盾。当合法利益受到伤害的主体提出置疑时,管理者如果以管理的必要性为由去治乱,设置陷阱,暗渡陈仓,只能引起更大范围更多的置疑,反过来给自己添乱。
摆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历史惯性
如果说管理正当是理性、公平、正义等观念的结晶,那么人们对管理者的置疑其实是一种监督。明智的管理者不应该试图以管理的必要性对抗这种监督。按照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如果裁决者与裁决的事项有利害关系,其裁决的结果必然会被认为有偏袒自己的嫌疑,从而影响澄清置疑的可信度。在权威部门得出调查结论之前,管理者反求诸己是必要的。
把人们的置疑当作约束管理的警钟。随着现代社会民主意识的弥散,对管理者的置疑将成为常态,对此我们不能抱怨媒体的糟糕,只能保持一种健康的心态。当然也不能消极应对,在管理上畏首畏尾。如果说应当加强管理,这并不是要强调管理的必要性,而是强化自己的职责,不能再投机取巧,不能采取有违公正的措施。改善管理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只是对管理方法的改善仍然不够。因为管理的正当性涉及的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如果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在实质上有所伤害,在需要他们做出必要的牺牲而又得不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无论方法怎样改善也是不应该的。无论是加强管理还是改善管理,必须同时约束自己的管理,从而经得起各种置疑的考验。
在源头上保持纯正管理的动机。既然我们不能为自己的行为当裁判,与其在事后强词夺理,不如在采取管理措施的决策时就放弃侥幸心理,端正自己的决策动机。如果我们把这叫做纯正管理,那么它就不应当是“名正”则“言顺”的推论,而是根据我们走上管理岗位时确认的信托责任而循名而责实。在做管理决策时难免会有利益冲突,必须有所取舍,管理者必须选择正确的立场。做出局部的牺牲是必要的,然而管理者必须克服可能因个人利益而产生的个人偏见,以及可能以因部门利益而产生的部门偏见,保证选择出于公心。如果管理者血管里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即使不能完全杜绝置疑,也可以问心无愧。
在实际操作中养成规范管理的习惯。如果说管理者的动机在外人看来无可验证,那么管理行为是否合乎规范是可以“还原”的。一方面,管理者也应该被管理,人们把这称之为监管或者监督,方法之一是将管理行为纳入一定的程序。管理者必须建立自觉接受监管的意识,不要将管理的必要理解为所欲为。自觉接受监管意识的具体表现就是遵守各种程序性的规定。另一方面,管理者在各种置疑面前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正当权利,只不过这种辩护不应当是管理必要性的同语反复,而是合乎程序的充分证明。置疑毕竟只是置疑,难免有各执一端的成分,如果能用合乎程序的证据还原事情的真相,就可以及时澄清有关误会和误解。这样看来,规范管理虽然会给管理增加一些麻烦,却是过管理者的保护。当管理者能够用证据证明管理的正当性时,他就应该得到理解、配合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