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害人心理干预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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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酒泉一名女青年赵某在光天化日之下被一伙不法之徒当众殴打致伤,又强迫她脱光衣服在上百名围观者面前裸站两小时。然而谁曾想到,就在这起侮辱案件发生一个月后,被剥光衣服的受害女青年竟参与抢劫,从一个令人同情的受害人变成抢劫犯罪嫌疑人,她在抢劫过程中脱下鞋子打人耳光,并学着此前遭人剥光衣服受羞辱的样子,先后将三名中学生的衣服剥光,仅剩下短裤。日前赵某被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据《西部商报》)

当初的受害人沦为现在的阶下囚,这个过程不禁令人唏嘘,尤其受害过程与加害过程非常相似的情形下,就更应当引起社会的思考。纵观整个事件,赵某可能当初就和不良青年混在一起,只是因为拿了嫌犯之一王涛的银行卡才受到侮辱和殴打。但赵某成为受害人后,法律对罪犯的惩罚并没有使她自省,她仍任性而为,在一个月后就以身试法,成为犯罪嫌疑人,这其中除了她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之外,社会就没有任何责任吗?而前一次的侮辱事件对她的心理有怎样的影响,在她走上抢劫之路的过程中起着怎样的作用,这些都应当引起社会的关注。但遗憾的是,赵某在成为受害者之后,似乎并没有人关心她的心理问题,也没有人关心她从前的作为,更没有人对她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和帮助,从而让她很快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许多研究表明,被害人在遭受心理创伤后,如果得不到很好的恢复,则极易导致人格异化并造成被害人对社会生活适应的困难,这是诱使被害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被害人可能还会以自己曾经被害为借口,获得对自身犯罪行为在道德上的宽容。一些被害人在遭到犯罪侵害后,如果得不到正当途径的救助,极易出现心态的失衡,对犯罪由恨变为认同,继而模仿实施。这种由被害人转为犯罪人的异变在本案中似乎有所表现,比如,她在抢劫过程中脱下鞋子打人耳光,并学着此前遭人剥光衣服受羞辱的样子,先后将三名中学生的衣服剥得仅剩下短裤,这个做法与她曾经的遭遇何其相似!这说明,对于刑事案件,不光要通过惩罚犯罪的方式安慰受害人,还要对受害人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这样才能化解刑事案件对受害人的伤害,让犯罪对社会的伤害化解于无形。在本案中,如果赵某在受到伤害后能得到社会和有关部门的及时关注,她此后的行为或许不会发生。

目前,在西方国家的一些城市中已经出现了专门接待被害人、诊断各类被害症状的社会福利性的被害人保护机构。这些设施由曾经遭受犯罪侵害的人、社会志愿人士和医务、社会、法律等方面的工作人员组成,为被害人提供昼夜服务,在一些地方也被称作“被害服务中心”。其服务范围包括对进入诉讼阶段的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经济援助及其他帮助;对于受到心理伤害的被害人,还普遍采取心理干预机制,帮助受害人建立起新型的人际关系,增强被害人自我信任和自我实现的观念,恢复其个性,进而使被害人认识到危机,从而帮助他们重新安排生活。

但在我国,对刑事被害人心理的干预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民间,都缺乏这种干预机构。这就要求我们的社会加紧行动起来,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与司法机关进行必要的合作,从而对各类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化解刑事犯罪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让受害人更快地融合到正常社会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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