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犯罪五心理特征
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其文化层次高,社会阅历深,关系网复杂,反侦查能力强,使我们查处徇私舞弊犯罪的工作难度增大。犯罪心理学认为,任何犯罪都是犯罪人在一系列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发生的;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在表现,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行为,因此,对徇私舞弊犯罪人员的心理特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掌握其犯罪心理,以此作为我们打击徇私舞弊犯罪的突破口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们多年查办徇私舞弊案件积累的经验,笔者认为,徇私舞弊犯罪嫌疑人通常具有以下犯罪心理特征。
一、侥幸心理
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犯罪行为都是和其职务有关的,即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或“权情”交易。由于这些交易都是在特殊场合实现的,一般没有第三者在场,知情人很少。因此,徇私舞弊犯罪人员抱有较强的侥幸心理,自以为手段隐蔽,而且双方交易过程中,都获得了“好处”,不容易事发,对方也不会告发;即使“第三者”告发,单凭推理判断,不掌握直接证据,也不会有什么危险。
二、贪婪心理
一些手中握有执法权、审批权、管理权、决定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冲击下,看到别人吃喝玩乐,而自己整天辛苦地工作,劳心费力,只挣死工资,没有额外收入,认为自己的付出与收入不平衡。与那些每天大把进钱的人相比,自己无论从学历、能力和水平都不比他们差,既然他们能够利用政策富起来,我为什么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发家呢?这种贪婪的欲念一经产生,就会一发而不可收拾,导致心理失衡,走向犯罪深渊。
三、畏罪心理
徇私舞弊犯罪嫌疑人被立案审查后,大都有一个共同的心理特征,就是有很强的畏罪感。他们熟悉法律,深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很难逃脱法律的追究,内心世界非常恐惧。与一般犯罪相比,他们不仅害怕刑事处罚、蹲监狱,而且还会考虑失去荣誉和社会地位,毁灭美好的前程。
四、对抗心理
对抗心理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的转变,受审讯环境的制约,畏罪感增强等因素的影响,产生恐惧、悲观、绝望和逆反等复杂思想情绪。他们深知事情一旦败露,就会失去自己曾经有过的一切。强烈的“求生”本能促使他们不惜一切代价顽抗下去,竭尽全力与调查人员周旋,尽最大可能不使自己的行为暴露或不全部暴露。这种对抗心理表现为行为消极,不与办案人员配合,故意拖延讯问时间,闭口不谈或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他们利用这种对抗形式使检察机关在十二小时之内无法突破,被迫放人;同时也为其串供、销毁证据,疏通“关系网”争取时间。
五、矛盾心理
徇私舞弊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查期间,一方面想将犯罪事实彻底交代清楚,争取坦白从宽;另一方面,又不知道办案人员究竟掌握了自己多少证据,怕交代越多,判刑越重。这种犯罪心理表现为徘徊、犹豫、观望、心事重重,行为表现是语言吞吞吐吐、目光游离不定,主动与办案人员接触,希望得到某种承诺后,一吐为快,同时又想用自己的反侦查经验摸清办案人员对其犯罪事实的掌握程度,以便避重就轻,应付办案人员的讯问。
针对徇私舞弊犯罪嫌疑人具有的上述心理特征,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做到:首先,要认真查阅犯罪嫌疑人的档案资料,了解其社会经历和性格特点;其次,掌握其犯罪原因、犯罪过程及犯罪特征;第三,通过审讯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分析透彻,从而根据不同的犯罪心理,采取不同的侦查方案,确立正确的侦查方向,以便制定相应的侦查措施,采取策略的审讯方式,及对、准确、有力地打击徇私舞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