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让对手在法庭辩论中进退两难

全国首届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中,最佳辩手得主之一的福建律师何锐,以其独到的辩论技巧、方式和风格,赢得了人们的关注与赞誉。那么,三辩手何锐的论辩有怎样的特点?它给我们的法庭辩论又带来了怎样的启迪呢?让我们姑且以福建队与辽宁队比赛为例,对何锐律师的论辩技巧与风范作一番赏析吧

这场辩论,辩题为“长青影雕服务部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肖像权”。案例讲的是一个叫徐小强的青年,发现长青影雕部擅自用其母的肖像制作了广告坟牌,立在该部大门口以广招徕。为此,徐小强以“侵害母亲肖像权”为由,将长青影雕部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抽签的结果,福建队是作为被告影雕部一方的代理律师出庭辩护的,而辽宁队则是作为原告方即徐小强的代理人出庭的。观点陈述中,双方一开始就从判断被告方是否侵害肖像权的辩题入手,自然地转移到了“死者有没有肖像权”的问题上。平心而论,这个辩题对被告方是不利的——从契合听众的同情,利用法理的空间,到寻找相关的法条、施展口才上,都对福建队构成了巨大挑战。然而,“烈火识真金”,正是在这种艰难的情形下,三辩手何锐和队友一道,以自己的智慧与口才取得了令人信服的良好战绩,从而展示了法理与口才相结合的威力,展示了二难归谬中引人入胜的一道风景,也展示了那不动声色的“冷幽默”的谐讽趣味。

(一)以一个法条来统领全局,立足坚实

这场辩论,双方所“夯”的理论都比较实在:原告方从法律是保护人的利益出发,反推回去,得出“死者同样应受保护”的结论。而被告方则坚持以《民法通则》中相关法条——“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为其准绳,使自己的立论构建在坚实而充分的法理之上,从而奠定了辩论的基础——这其实也是客观所致,因为除了这一条之外,福建队几乎没有更多的法条可以利用的了。这样,死守一个阵地,以一个法条来统领全局,便成为被告方的惟一选择。为了不被对方牵着鼻子走,干扰自己的立论,何律师一面死守“死者没有民事能力”这一法律理论;一面也巧妙地利用对方的提问,以二难推理作为自己扩充的新的支点,步步紧逼,迫使对方陷于进退维谷的境地之中。

原:……请对方律师回到辩题上来,对方律师认为死者的肖像应当保护,那么你保护的手段是什么?

被:保护生者的权利呀!再次请问对方代理人,没有民事能力的人其民事权利从何而来?

原:你们认为对死者肖像的保护是社会公德,不要忘了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的民事活动,正是我们提倡的公序良俗原则。那么,公序良俗原则难道不是法律的规定吗?

被:我想请问对方代理人,尊重社会公德是民事权利还是民事义务呢?

原:遵守社会公德不是在维护一种权利吗?它既然作为一种行为,不也就是给他人给社会设置的一种权利吗?

被:请对方代理人告诉我们,你不能随地吐痰,维护的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事权利呀?(掌声)

本来,原告方想混淆“死者肖像与肖像权”的区别,却被何律师慧眼识破。他一面坚守“民事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分水岭,站稳了立足点;一面又利用对方提出的“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也是“法定的民事权利”之机,将对方引领到“社会公德”到底是“民事权利还是民事义务”的选言判断之中,进而又抓住对方回避“社会公德是民事义务”的判断,信口拈来一个“吐痰”的例子予以归谬反击,从而巧妙地将对手逼到“吐痰是民事权利”的荒谬悖论之中,使之左右为难、无法还击。此外,何锐律师还在运用某些法条概念的时候,有意地利用其中的语言的、修辞的和逻辑的因素,铸成二难判断的杀手之锏,使自己能在法理基石上发起主动的进攻。

原: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的痛苦只是一种结果,这种结果就是因为侵犯死者的肖像权所导致的。正因为他母亲的形象和肖像不灭,所以这盏灯才永远照耀着小强的心,才有了他所产生的诉讼请求权这样一个结果。

被:对方代理人不要曲解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让我们看看原文吧。原文是什么呢?“死者亲属因为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问,这里“侵”的是生者之“权”,还是死者之“权”呢?

如果只会刻板地运用法条与法理,再好的律师也不可能辩出水平来,三辩手何锐律师却不是这样。在吃透法律条文的基础上,他灵活而从容地引经据典:他先将法条原文一字不动地罗列出来,令听者信服;继而再拈出其中的“侵权”一词,运用拆词的手法将其一分为二,使“生者死者”两个概念形成对立,再暗中使“死者”与“权利”的概念挂上钩,从而构成了“死者有权利”这样一个悖论,将对方逼入进退维谷的境地。这样的假言选言判断形式,既将自己的辩护植根于坚实的法条基础之上,又将对方逼入承认“死者有权”的悖论之中,怎能不收到一石而二鸟之功效呢?

(二)以对立概念来步步紧逼,占据先机

只抓一个法理去辩论,显然容易受到空间小、“火力”点少的限制。为此,何锐律师在紧紧依靠“死者没有民事能力”的基本点的同时,还敏锐地抓住对方辩词中的一些概念或词义,因势利导地引申出一对对新的、近似的且相互对立的概念,以此作为移步换景、向纵深推进的“契合点”,从而迫使对方就自己抛出的概念和推论去加以澄清与辩解,以此来达到无端地消耗对手“兵力”、将其引领到歧路上去的目的。

原:死者虽然不具有民事能力,但是并不代表他没有民事权利。死者不说话,并不代表他没有话可说呀!(掌声)

被:对方代理人终于承认了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我们知道,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权利。我倒奇怪了:为什么死者对于肖像权反而情有独钟呢?(笑声)

原: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概念吗?请注意,我们今天讲死者的肖像权,它产生于生前,那么这种生者的权利有哪部法律规定,在他死后就予以剥夺了呢?正是因为民事权利的存在,所以法律才因死者不再享有这个权利,才赋予了他的近亲属去坚持他的肖像权的诉讼请求。

被:那么,肖像和肖像权又是一个概念吗?对方代理人显然混淆了法律关系的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之间的区别。我国法律同样保护国旗、保护熊猫、保护人民币,对方代理人是不是告诉我们:熊猫也有猫格尊严,钞票也有人身的自由权呢?(掌声)

原:……对方律师同我们谈司法解释,那我们就来看看司法解释的第3条,这里明确地说明了:“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方式,损害死者肖像的,构成侵权行为。”请问对方律师,这里的侵权,侵的什么权?

被:对方代理人又混淆了一对概念:肖像利益和肖像权。利益等于权利吗?我们知道,利益是目的,权利是实现利益的一种手段而已;同样的手段还可能是义务,比如法律为每一位公民规定了义务来实现秩序、利益。你认为这就是民事权利吗?是“随地吐痰权”还是“计划生育权”呢?(掌声)

在此番一波三折的唇枪舌剑中,原告方将权利与能力有意割裂开来,以此来论证死者享有肖像之“权”;何锐律师却在“一般民法原则”意义上,将“民事权利”与“民事能力”合二而一,以一个笼统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来模糊了二者间的区别,并以此为立足点给对方以反讽。当原告方将论证转移到“肖像权是死者生前权利的延伸”上去的时候,何锐律师又趁势将火力点布设在“生者与死者”的对立关系上来发难,用同样的句式构成反诘链条中的一环:既然一个人的民事能力与民事权利可以割裂,那么,一个人的肖像与肖像权、行为主体与行为客体、义务与权利、肖像利益与肖像权等统统不是一码事儿——正如“权利与义务”不是一码事儿一样!这一串相对的连环概念,再加上“熊猫与钞票”、“吐痰权与计生权”的举例推论,就仿佛掘开了黄河大堤一般,让这位最佳辩手从容地将二难反诘的“洪水”引入对方阵地“死者拥有肖像之‘权’”的悖论上,从而为自己的反击开辟了一个广阔的空间。

(三)以“沙滩战术”来构架支点,巧妙突围

法庭辩论要求反应灵活,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同时又不能脱离具体的法理和事理,做到攻防结合、进退有致,才能最终立于不败之地。对此,何锐律师巧妙地采取了“沙滩战术”,迫使对方的“炮弹”一发发虚掷于“沙滩”上,失去应有的威力;同时又利用对手掷过来的辩词为“材料”,在自己的阵地上巧妙地架起二难归谬的防护网,从而形成隐形的、防御的辩论另一翼。

原:没有民事能力就一定没有民事权利吗?我倒想问对方律师,在《著作权法》中,人死去以后,他为什么还享有著作人权利呢?

被:我们注意到,《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请问对方代理人,本案适用《著作权法》吗?或者对方代理人认为肖像权也是人的智力成果呢?

对方以《著作权法》作为类比的“炮弹”,然而,何律师却就这一“材料”设置起自己的防线,于是便出现如此荒谬的一个选言判断:要么承认肖像权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要么就属于不能保护的另类之物。表面上看,“沙滩战术”只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方式,然而,由于何律师能敏锐地捕捉到对方辩词中的破绽或疑点,主动出击、巧妙引申,因此,当他将对方的材料装上二难归谬的“弹药”再掷将回去,其论辩就颇有杀伤力了。

原:民事权利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丧失以后,他的其他权利并没有法律来禁止它、剥夺它,所以他的权利将继续延伸。

被:对方代理人终于觉悟了:民事权利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请问,死者是公民吗?死者能是民事主体吗?(掌声)

拾起对方掷过来“民事权利是公民的权利”的“弹药”,何律师装上“公民≠死者”的“新型弹药”掷将回去,令对方处于“死者要么是公民,要么不是公民”的两难判断之中,从而轻松地占了上风。更妙的是,这位三辩手口中的二难反诘辩护,其语言运用也颇为独到:表面看他似乎是“好心”地在提醒对方,暗中却是将对方的判断来了个草船借箭的“拿来主义”,然而,当它轻轻将“礼物”抛还给对手时,对方却发现竟是如此一枚烫手的山芋!

(四)以平缓语调来装扮谐语,暗藏机锋

辩论赛中,人们听惯了那种激昂慷慨、滔滔不绝的雄辩之语,常常止不住会问,可不可以既能抓住法理、又能以一种温雅而平缓的语言来取得成功呢?最佳辩手何锐律师告诉我们:能!他的辩论词的一大特色,便是紧紧抓住法理的精髓和要害,在似笑非笑中施以逻辑的利刃,在出口成谐的风趣中装上讽嘲的暗箭。这就使他能在群雄逐鹿之中,同那千篇一律的雄辩方式形成鲜明的反差,因而也更显智谋、机趣和老到。有时候,乍一听这位辩手的辩语似乎溢出了辩题的主旨,可仔细品味,却蓦然发现那是扣住了对方的论点与法理要害的机辩词藻,或者是一种在暗渡陈仓中争得主动的法宝;有时候,在看似被对手难住的困境中似乎无处脱身,可转瞬之间,他却出其不意地另设下了玄机,在不知不觉间将对方逼入法条、道理和情感编织而成的陷阱之中……凡此等等,无一不令对方在这位辩手那似笑非笑、温雅平缓的辩才中腹背受敌、防不胜防。

原:……在前面,对方举了个熊猫和钞票的人身自由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对方对法律中最基本的物权的概念是错误的。对方显然把人等同于物,而人与物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人有精神存在,人死而灯不灭,他们的这盏灯一直在照耀着我们。对方律师无视人死后精神价值的存在吗?

被:对方律师终于知道人和物是不一样了。那么人和死人难道是一样吗?人死灯不灭,——这灯是照亮人间还是照亮地府呢?(掌声)

原:至少我们知道,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被:我们现在也知道侵犯了社会公德。可是对方代理人还是没有回答我们:没有民事能力的人,民事权利从何而来——从天上掉下来,还是从地上长出来?给我们一个答案吧!

前一句,何律师利用对方的“死者精神之灯”的比喻,出乎意料地抛出一个奇特的、近乎于诡辩的反讽来;后一句,他紧扣住“能力与权利”的因果关系,用同样夸张的“天上与地上”的二难归谬来发难、来呼告、来反驳,显得颇为有力。这种“何氏反讽”的特点在于:它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建立在对方辩词的基础之上,不离辩论主旨与辩驳的主旨。它其实还是一种反诘,只不过是一种平缓而且略显呆滞的“反诘”,那温雅的措辞中早已隐藏了某种“杀机”。此外,这种反讽还常常隐伏于一种类似提醒或者评述的语气之中,使其摆脱了单一的辩驳格式,从而呈现出摇曳多姿、谑趣丛生的色调来。这种“何氏反讽”,我们似可命之为“谐讽”——一种同样有着“笑里藏刀”功用的“温雅刀子”。这就难怪辩论赛的主持人王小丫在调查听众反映时,听到的反映都是对三辩手何锐律师的辩论技巧的赞许,并认为他能在不利中辩出有利、在带笑中暗藏“杀机”,凭此一点,我们不是已经从一个侧面窥视到了当代律师那机智、锐利、风趣而潇洒的辩才风貌之一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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