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中,“诱驴甩尾”巧制胜

《红楼梦》第十七回中,有这样一段文字:

里面纸窗木榻,富贵气像一洗皆尽。贾政心中自是欢喜,却瞅宝玉道:“此处如何?”众人见问,都忙悄悄的推宝玉,教他说好。宝玉不听人言,便应声道:“不及‘有凤来仪’多矣。”贾政听了道:“无知的蠢物!你只知朱楼画栋,恶赖富丽为佳,那里知道这清幽气像。终是不读书之过!”

宝玉忙答道:“老爷教训的固是,但古人常云‘天然’二字,不知何意?”众人见宝玉牛心,都怪他呆痴不改。今见问“天然”二字,众人忙道:“别的都明白,为何连‘天然’不知?‘天然’者,天之自然而有,非人力之所成也。”

宝玉道:“此处置一田庄,分明见得人力穿凿扭捏而成。远无邻村,近不负郭,背山山无脉,临水水无源,高无隐寺之塔,下无通市之桥,峭然孤出,似非大观。争似先处有自然之理,得自然之气,虽种竹引泉,亦不伤于穿凿。古人云‘天然图画’四字,正畏非其地而强为地,非其山而强为山,虽百般精而终不相宜……”

见贾政不同意自己的看法,宝玉运用诱驴甩尾的论辩技巧——对旁人进行诱问:“古人常云‘天然’二字,不知何意?”众人未解宝玉之计,于是纷纷甩尾——说出了答案。

随后,宝玉抓住“驴尾”借言发挥:将眼前人工景点的“人力穿凿扭捏”,与“先处”即“有凤来仪”的自然进行对比。通过对比,宝玉揭露了人造之景与“自然”之意的矛盾,论证了自己的意见,反驳了贾政的观点。

由此看来,所谓诱驴甩尾,就是在说辩中根据说辩对象的特有心理,以机智之语诱使说辩对象像驴一样甩出尾巴——说出为我所需、可以为我所借的话语,然后抓住“驴尾”使力击驴——借敌之言进行定向发挥,最终达到以驴之尾致胜的说辩目的。

三亚市某村,有一名叫作雷椰的村民。2008年的一天,雷椰家喂养的狼狗,在雷椰家的院里咬死了前去寻衅挑战的村主任昌黎家里的狼狗。

当时雷椰正在村支书余谐众的邻居家玩扑克。在电话中听妻子说了这件事情后,雷椰借故约上余支书,一同赶到了昌黎的家里。

“昌黎主任,如果一家的狼狗咬死了另一家的狼狗,那么前一只狼狗的主人应该负赔偿责任,对吗?”雷椰问道。

“那是当然。”昌黎答道。

“你家的狼狗刚才在我家的院里咬死了我家的狼狗,你说你该赔我多少钱?”雷椰说这话时,显得理直气壮。

“狼狗是不会像人那样去思考问题的,所以狼狗是不应该负法律责任的,对吧?”昌黎立刻改变了说法,“既然这样,狼狗的主人也不应该代替它负赔偿责任!”

“你是说,当一家的狼狗咬死了另一家的狼狗时,前一只狼狗的主人可以不负法律和赔偿责任,对吗?”为防昌黎再次“反葫芦倒水”,雷椰有意高声问了一遍。

“对的。”昌黎以不容争辩的语气说道,“狼狗是不应该负法律和赔偿责任的。”

“对不起,昌黎主任,我刚才说错了。”雷椰高兴地“纠正”着自己的话语,“真实情况是,我家的狼狗在我家的院里咬死了你家前去寻衅挑战的狼狗。”

“这……?”昌黎望了一眼余支书,不甘地闭了嘴。

这里,雷椰首先让昌黎对因狼狗互斗而引起一方狼狗死亡的一般性赔偿规则予以认可,随后有意摆出对昌黎不利但与真实事实不符的“伪事实”,引诱昌黎“反葫芦倒水”——推翻了他自己刚刚认可的一般性赔偿规则,说出了对咬死他人狼狗主人有利而对被咬死狼狗主人不利的话语;最后,在“驴尾”已甩到足够远的距离,昌黎已无法二次“反葫芦倒水”时,再说出真实的事实,从而轻易地将昌黎原来所说的对他自己有利而对雷椰不利的话语,变成了对雷椰有利而对昌黎不利。

以上两例说明:诱驴甩尾可以化敌之语为我所用,转敌之力为我所需,具有太极般的化转功效。既然如此,那我们在论辩实践中,就应该对其给以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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