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基本功——阅卷

执业26年来,办案多多,有兴奋、有眼泪、有尴尬。总而言之兴奋多于痛苦,激动多于悲戚。不管时势怎样变迁,人情怎样冷漠,我都一如既往地对待事业,还是那样的执着、那样的热情、那样的认真。我办案的经验没有,教训颇多。然而失败后的痛苦才最值得汲取,因为失败的价值比金子还宝贵。它可永远刀刻般的铭记在心间。
我把办案的重点——阅卷,放在首要环节上,阅卷好像是读书,要读得滚瓜烂熟;就像是做作业,要做得千真万确;也像是做笔记,要记得井井有条。其目的就是使自己在法庭的活动中立于不败之地,使主审法官对你肃然起敬。首先在法庭庭审活动中就赢得法官对你细致的工作作风的尊敬和认可,进而为说服法官和陪审员采纳我的意见打下初步的基础。
我将自己的阅卷方法作了细致的回忆并作了初步的整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初入卷面
回忆起26年的工作历程,每当接受委托后,我都要去法院向主审法官递交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函件,使法官对我的身份予以确认,同时领取起诉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紧接着就是领取卷宗进行阅卷,刚开始只能用手抄写,直到1997《刑诉法》时代才允许复制和复印,这样才把律师从繁重的手抄中解放出来,允许律师复印,节省了时间,降低了劳动强度。
一、笔记摘录
当我阅读完起诉书后,直接从起诉书中就获得了大量的有关当事人的信息,为了证实这些信息的正确性和真实性,我即刻对程序部分的信息资料进行笔记摘录,从管辖、报案记录,立案审批表,破案经过,拘留报告和批准手续,报捕和批准逮捕的决定,拘留通知和逮捕通知,直到起诉意见书,都要进行摘录,一一前后对照,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比如有时发现对当事人的年龄记录有误,拘留时间有误,或发案时间有误。这些都必须在认真阅卷后才能发现,有时就发现适用法律有误,应该适用1979年《刑法》,而不应该适用1997年《刑法》,我及时与法官和控诉方进行沟通,避免了法庭上的被动,增加了法官和控方对律师的信任和尊敬。
二、重点摘抄
每当阅卷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搜查笔录等材料时,除了认真阅读一遍或二遍以后,对有关的段落还要摘抄,如现场的记录和起诉书是否一致,作鉴定结论的单位的资质以及鉴定人员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都要一一摘抄。如伤口的描述和凶器是否相一致等,也要重点摘抄,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一知半解。搜查笔录有没有当事人签字和现场见证人签字都是重点查阅的对象。
三、色笔圈点
1979年《刑诉法》时代,我对摘抄的笔录的重点部分用红笔划线圈点,标示重点的段落和重点的语句。到1997年《刑诉法》时代我们直接在复印的纸张上,对重点部分和各人的信息分别用不同颜色的笔划线圈点以示区别,使用起来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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