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中公用的一些原则
1、非政策辩“零推定”
原则零推定即“不知道”应该支持正方还是支持反方的中立立场。由于非政策辩原则上没有推定的一方,评委不应当天然地选择持方,并且强加另一方的举证责任。(非政策辩指事实辩和价值辩)
2、“谁主张谁举证
谁改变谁论证”原则凡主张者须负举证责任,举证都需要充足的理由。
这对应逻辑学的充足理由律。充足理由律是思维要有论证性的逻辑基本规律,它的含义是说:在论辩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真实的判断必须有充足理由。
充足理由律表现为理由和推断的关系。作为根据的叫做理由,作为结论的叫做推断。
由根据(理由)推出结论(推断):第一,理由必须真实;第二,理由和推断之间要有必然的逻辑联系。作为推断理由的判断,不但要求真实,而且要求与推断有必然的逻辑联系。理由真实是充足理由律的客观基础,如果理由本身虚假,推断也站不住脚。另一方面,如果理由本身虽然真实,但与论题却无必然的联系,就要犯不合逻辑或推不出来的逻辑错误。
在整体辩题中,要在立论阶段完成初步举证,即光靠自身就能提供给评判采纳的充分理由,辩手必须在事实、价值和与辩题的主要核心议题上表明立场并且举出充足理由来支持这些立场。如果立论者无法完成举证责任,那么推定——通常是零推定(中立立场)就必须维持。
在单一议题中,主张方举证需要给出充足理由。同样的,如果主张者回避或无法完成举证责任,那么推定——通常是零推定(中立立场)就必须维持。即使他的对手并未采取任何回应,也应判这位辩手在这个单一议题上视为落败。
3、共识不受质疑原则双方达成的共识
评委应当认定成立,不用再要求提出主张的一方进行进一步举证,或者认为论证程度不够而判定论证不足。
4、“评判已知”需举证原则
所谓已知有二:
(1)周知事实:人人都知道的事实,或者所有与辩手同一教育程度者都应该知道的事实。比如“地球是圆的”,如果辩手要否定这个事实,需要举证。
(2)经验法则:人人都相信的原理原则,或者所有与辩手同一教育程度者都应该相信的原理原则。比如“虎毒不食子”,如果辩手要推翻这个经验,需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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