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妇女案辩护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万维中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王正家的委托,指派律师陶小泉担任本案被告王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并已经其确认。受理本案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地了解;而通过刚刚结束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案情有一个更客观、更清晰的认识。辩护人认为,被告王的行为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猥亵妇女罪”。下面,就这个观点,辩护人发表以下五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王是否认识受害人赵?
被告王在接受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询问时的供述以及辩护人在会见被告时的叙述,被告王均明确表示和受害人赵是认识的,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由于被告王工作场所就在“情缘”网吧的二楼,他常常到该网吧上网。这样,在事发前一个月就和同样常去该网吧的受害人赵认识了,他们相互会打招呼、聊天。事发的当晚,被告人王进网吧看到赵在上网后就过去和她聊天,一直聊到晚十二点,被告本人并未上网。上述情况说明,被告王和受害人赵在事发前早就是认识的。这个事实,从受害人赵在报案笔录中,也未否认她和被告王是认识的可以佐证。因此,在这种相互认识并经常碰面的情况下,发生猥亵的可能性有多大?
二、被告人王、受害人赵是怎样从网吧出来到录像厅去的,受害人赵是否愿意去看录像?
这个情况,刚刚的法庭调查也查明,在晚上十二时左右,被告王的女同事来找,说厂里有人喝了酒要跳楼,叫被告王去处理一下,因为王是厂里的师傅。这时两受害人也说要下网回去了,在他人的提议下就一同送她们回去。为什么他们没回去却又去录像厅看录像呢?刚刚的庭审调查证实,当时被告一行六人送她们出来走到一个十字路口时,受害人赵说她太晚了,厂里已经关了门,进不去了。而另一被告告诉王另一受害人提出要吃夜宵,但由于时间太晚又没有吃成,这时另一被告就提出去看录像。当时被告人王和受害人赵他们要到楼上的录像厅,但王看到另一被告和另一受害人却往楼下的一个录像厅走去,就叫赵去问另一受害人(因两个受害人是朋友,王也不认识另一受害人)被告知他们要去楼下的录像厅,当时王因为身上没有钱(晚上吃饭是厂里的工人请客),就一起来到楼下的录像厅。这个事实说明,进录像厅看录像受害人赵是自愿意的,被告人王并没有强迫的行为。而进包房又是怎么回事呢?因为当时另一被告问王有没有包房,王觉得是另一被告请客,所以就向老板代要了一个包房,另一被告和另一受害人就先进去了。因为当时大厅人比较多,王和赵觉得深夜在一起看录像不好意思,所以就也一起进了包房。进包房后,王先是坐在包房的橙子上和赵聊天,后来受害人赵说好困,王才一起上床躺在床的另一半和赵聊天(因进来时另一被告和另一受害人已躺在床上聊天了)。这个事实说明,被害人赵并不是王强迫硬拖进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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