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海城豆奶事件的沟通策略

今年发生在我国的“非典型事件”,除了引起全民恐慌的SARS疫情外,就数发生在辽宁省海城市的“学生奶集体中毒事件”了。

2003年3月19日,辽宁省海城市兴海管理区所属8所小学的3936名学生集体饮用了由鞍山市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自上午10点20分开始,部分学生陆续出现了腹痛、头晕、恶心等症状。据当地政府的统计,截止到4月11日,共有2500多名学生因饮用豆奶引发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此间已有一名女生死亡。

我们暂且不去分析在这笔“问题豆奶”定购交易中可能存在的“行政干预”成份和事件发生后有关主管部门的“拖延”、“瞒报”的动机所在。仅从危机处理的角度对该起公共管理危机事件的管理主体——海城市政府、教委及卫生主管部门所采取的沟通策略进行重点分析。

一、对上级主管部门“缓报”——事发19天后才上报到卫生部

事件虽然发生在3月19日,可是在4月8日有媒体报道之前,却鲜为人知,当地政府也没有及时将这一事件向卫生部报告。

据2003年4月16日的《北京青年报》报道,事发当天(3月19日)下午3时,鞍山市卫生监督所接到了海城市卫生监督所的报告,称海城市兴海区铁西小学40人因饮用学生豆奶而发生集体中毒,正在广济医院接受治疗。此时,距铁西小学二年级一班第一个学生捧腹称痛约4小时。3月21日,鞍山市政府向辽宁省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学生豆奶事件的第一份文件。这份文件把豆奶事件最初的发生始末已调查陈列清楚,并附有处理意见。直至4月7日,辽宁省卫生厅才将此事上报卫生部求援,迟迟不上报的理由是没有找到食物中毒的根据,故无法按照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规定的程序和时间上报。

根据从2000年1月1日施行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超过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但海城发生的这起事故在事发近二十天后,才将情况向卫生部汇报,而当地有关部门的解释是当时未认定为食物中毒事故。

在事件发生后,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缓报”,没有按法定程序及时上报,在中毒事件没有找到原因的情况下,得不到卫生部的“求援”和有关专家对病原的鉴定评判,在很大程度上为后期的事件处理增加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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